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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 假冒专利罪

假冒专利罪的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

日期:2020-02-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45次 [字体: ] 背景色:        

假冒专利行为侵害了国家专利管理制度,违背了专利权人的意志,更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同时假冒专利产品对使用该产品的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也造成了危害,刑法对假冒专利犯罪作出规定,正体现了对专利权的法益保护。作为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对象,专利具体包括了发明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特点。专利产品在公众中有较高的信誉,行为人利用公众对专利产品的信任感,假冒专利,使公众相信自己的产品是专利权人生产、使用或者销售的,或者是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使用或销售的,从而牟取巨额的非法利益。具体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

1.客观方面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作为本罪侵犯对象的专利必须是已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批准的。申请的方式必须是文字的,口头申请无效。其中,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申请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未提出过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以及虽然以文字方式提岀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机关批准的专利,不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可以有偿或无偿转让,也可以通过签订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如果行为人已经得到专利权人同意,只是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未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只是一般形式上的违法问题或者属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不构成本罪。因此,在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方面,要针对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方式、涉案专利证书权利许可范围、专利转授权情况等方面进行重点核实。

(2)假冒专利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专利权期限内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专利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对其发明创造专有利用的权利。《专利法》第42条对专利权的期限作了具体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因此,在审查专利权期限时,要首先明确专利权的内容系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而核实专利权的申请时间和有效期。

(3)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假冒专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

①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②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以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③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

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④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具体办案中,针对犯罪嫌疑人假冒专利行为的考察,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权利公司及购买者的证言等方面,通过对具体行为方式进行实质分析来加以判定。

(4)假冒专利罪必须情节严重

这是构成此罪的法定要件之一,如果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只属于一般违法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实践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应结合犯罪主客观因素和后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情节严重”作了如下规定:

①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③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严重的情形。

在核实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方面,要充分结合购买人、权利公司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侵权人的进货及销售账目、订购合同、交易流水等相关书证综合认定。对于能查找到明确购买者和支付交易记录的,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若在案证据均无法体现销售价格,应要求价格鉴定部门对假冒专利产品进行价格鉴定。

在核实直接经济损失方面,要调取权利公司能够证明损失情况的相关书证,必要时要求审计部门予以审计。

2.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在具体办案中,除犯罪嫌疑人自认外,可以结合客观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具体体现为:

(1)犯罪嫌疑人使用专利号的行为未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许可系伪造、变造的;

(2)犯罪嫌疑人向购买人表明自己系授权使用他人专利号,或者在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上使用他人专利号的;

(3)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4)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5)曾收到专利权人、消费者警告或投诉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6)从事该行业工作的时间,即有无类似从业经历,时间长短、业务知识及从业经验等。

(二)常见证据种类及审查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是否经过专利权人许可及许可的内容,专利许可是否系伪造、变造,专利许可取得是否有威胁、诱骗或强迫等因素;

(2)犯罪嫌疑人有无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或广告等宣传材料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行为;

(3)犯罪嫌疑人有无在签订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行为;

(4)犯罪嫌疑人是否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犯罪嫌疑人用于生产、制造假冒专利产品的原材料、专利号、专利标识的来源、价格、数量,有无进货凭证、进货单据、打款记录等支付结算方式;

(6)犯罪嫌疑人假冒专利的地点、时间和生产的产品数量、种类、价格,有无销售单据、账本等记录;

(7)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参与的时间、所起的作用。

2.被害人陈述

(1)专利权的有效期、许可范围及专利转授权的情况;

(2)是否授权犯罪嫌疑人使用其专利的情况;

(3)发现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过程;

(4)是否购买过假冒专利产品,购买的时间、地点、价格,犯罪嫌疑人是如何介绍产品的;

(5)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过交涉,如书面通知、传真警告函等。

3.证人证言

(1)购买人证言,核实购买人购买产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犯罪嫌疑人如何向购买人介绍产品的;

(2)知情人证言,核实原材料的购进、上家信息、购进金额等信息,了解销售渠道、时间、地点、价格等,审计人员对公司年审的情况、缴税证明等;

(3)房东证言,核实犯罪嫌疑人租住房间的时间、租期、缴费方式、缴费人,调取租赁合同、缴费単据等。

4.物证、书证

(1)假冒的专利号、专利标识;

(2)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等相关材料,被害人及代理公司报案材料;

(3)现场起获的假冒专利产品、包装、数量,与产品生产、销售相关的厂房、店铺、设备、半成品、原材料等;

(4)销售广告及相关的宣传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核实是否存在使用他人专利号的情况;

(5)调取犯罪嫌疑人与购买人签订的合同,核实是否存在使用他人专利号的情况;

(6)调取报价单、进货单、订购合同、出货单、销售合同、账本等,查看假冒专利产品是否有价签,核实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

(7)犯罪嫌疑人与权利人签署的和解书,权利人出具的谅解书、赔偿证明材料等。

5.鉴定意见

(1)对涉案专利号、专利标识进行真伪鉴定;

(2)对假冒专利产品进行价格鉴定;

(3)对有关书证的文检、痕检鉴定意见,证明专利权人签章、许可协议等是否是伪造、编造或虚假的;

(4)对涉案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进行鉴定,证明上述文件是否系伪造、变造的。

6.勘验、检查笔录和电子数据

(1)对假冒他人专利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2)若涉及网络销售,应提取网店销售记录、网店商品及价格截图,并需通过勘验检查笔录来说明提取的过程,并用电子数据形式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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