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1日1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四队京客隆配送中心东侧,被告人李某威与宗某因怀疑被害人李某松查 窃其电动车,遂纠集被告人李某勃、祁某、秦某、王某、董某等人, 对李某松进行围段,其间,被告人李某勃、祁某、秦某先后持械殴打李某松,致李某松死亡。经鉴定,李某松符合被钝性外力多次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宗某、王某、董某于2016年4月22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秦某于同年5月1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威、李某勃、祁某于同年5月3日主动投案。
办案大概经过;
接受委托后,作为董某的律师,会见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案情重大,涉及人员众多,并且由于是聚众斗殴,导致现场混乱不堪,证人证言也模糊不清。为了替被告人董某尽量减刑,律师开始漫长而艰辛的准备工作。先是不断的查阅案子卷宗,试图还原当时的情况,缕清楚每一条线索,并且不断的来到案发现场进行现场还原,模拟当时打斗的场景,并且不辞劳苦去走访目击群众,了解真相。在大致搞清楚一切之后,律师认为被告人董某犯罪情节较轻,当时是否打了被害人一巴掌并无法证明。主观恶意较轻,认罪态度良好,而且是初犯偶犯。并且对法官晓之以情,说明被告人董某系有六岁孩子需要照顾,希望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并希望能够缓刑。
最终结果;
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定程度的认可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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