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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日期:2019-12-18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428次 [字体: ] 背景色:        

1.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215条之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构成要件来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情节犯,即“情节严重”才能达到立案追诉标准。那么,什么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较于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在情节上多了商标标识数量的认定标准,便于此类案件的司法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的具体内涵见“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律适用部分”。

2.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215条之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存在两个量刑档: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③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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