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方面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
第一,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证据。一是审查有无资质及资质真伪,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或“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是伪造、虚假的。二是审查有无合同及合同真伪,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签订商标标识印制合同,合同的真伪,合同的标的及数量、价格等。三是审查涉案实物及其真伪,重点审查体现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特征的扣押物品照片、查看扣押物品与照片是否一致,并对涉案物品进行真伪鉴定。四是审查制造环境及工具的情况,重点审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厂房、设备、模具、原材料、半成品、包装盒、塑封袋等物品及照片。
第二,证明犯罪嫌疑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重点应审查证明销售行为、销售资质、商标标识来源及涉案实物真伪四个方面的证据:一是审查证实销售行为的证据,包括宣传单、网络广告截图、电话推销等销售广告及相关的宣传资料,销售场地,有无营业执照等;二是审查销售资质的证据,即销售行为是否系权利人委托或授权;三是审查商标标识来源的证据,包括涉案标识购进的上家信息、联系方式,购进的数量、价格等;四是审查涉案实物的情况,即起获的商标标识的实物及照片,标识的数量。
证明商标权属的证据
证明商标权属的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证明、关于使用许可的其他材料,如授权书、转授权书等,涉案产品的真伪证明及依据等,重点审查内容与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商标的商品罪相同。
③证明“情节严重”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评价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主要依据商标标识数量、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因此,在情节认定上,应着重审查证明商标标识数量、非法经营数额的证据以及证明违法所得的证据。主要包括:一是查看扣押物证、审查扣押物品清单,核实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二是审查现场起获的销售单据,如发货凭证、出货单、销售凭证等,犯罪嫌疑人的记账凭单、账本等,核实涉案标识是否有标价,计算涉案物品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三是查找购买者,并向其调取购买凭证、核实购买数量和价格;四是在共同犯罪中,多名犯罪嫌疑人对于价格、销售数量均有供述时,应核实供述是否一致。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即行为人对其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之行为存在主观明知。除犯罪嫌疑人自认外,可以结合前述的进货途径、进货价格、犯罪嫌疑人自身资质等客观证据予以核实,核实犯罪嫌疑人从业时间、从业经历,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商标权利人警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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