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在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除注意结合询问笔录、搜查录像审查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程序合法性外,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几方面的供述和辩解:一是关于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二是关于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审查是否符合商标管理法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注册商标证》或营业执照及商标印制委托书是否获得委托方许可或授权,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等是否存在私自或超量印刷;三是印制过程,审查犯罪嫌疑人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生产过程,包括原材料进购、印制的时间、地点、印制对象、种类、数量,多名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分工合作;四是销售情况,审查销售的方式、销售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是否有账本、销售记录等凭证,销售的下家情况、联系方式等;五是经营数额情况,审查销售的注册商标标识标价、实际销售价格,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通常也是案件的举报人,因此要重点审查发现犯罪行为的过程,包括犯罪嫌疑人伪造、擅自制造和销售的地点、时间,如果被害人有购买行为,需明确购买时间、价格、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除此之外,针对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出具的真伪鉴定意见,应当询问被害人并向其核实涉案标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区别,详细的鉴别依据、过程、方法等。
(3)证人证言
在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中,证人证言通常分为两类:
一是购买者、房东、邻居等不直接了解犯罪行为的证人的证言,应重点核实犯罪嫌疑人经营情况,査清经营环境、来客情况,确定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分工合作等;了解犯罪嫌疑人如何介绍涉案商标标识。
二是购买者、上家、共犯等直接了解犯罪行为的证人的证言,应重点核实其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了解情况等情节;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实施人、销售人的情况,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和去向、销售方式、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等;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参与的时间、所起的作用,并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辨认。
(4)物证、书证
对于物证的审查重点在于核实扣押注册商标标识的情况,通过审查商标标识的外观、数量,如纸张质量、印刷水平、装潢等,核实涉案物品的真伪情况。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有两类特殊书证:
一是涉案商标标识真伪鉴定意见。如前文所述,由于出具主体为商标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故不能将其作为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对于涉案商标标识真伪鉴定的审查,重点在于审查鉴定主体、鉴定对象、鉴定过程、鉴定理由及鉴定结论,特别是鉴定理由是否充分,必要时应当将涉案商标标识与正品商标标识附图对比予以说明。
二是《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真伪鉴定意见及真伪查询结果。《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给经过注册审批、符合条件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颁发的资质证书。通常,犯罪嫌疑人制作假冒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以实现蒙骗印刷厂商、逃避法律制裁等目的。故对于起获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应当向第三方中立机构申请真伪鉴定,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接查询真伪并调取书面查询结果。审查重点在于鉴定主体或查询结果的出具主体、鉴定对象、鉴定过程或查询过程、鉴定理由、鉴定结论、查询结果等。
(5)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在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中,制作勘验、检査笔录或调取电子数据,存在于以下几种情形中:
一是为核实犯罪嫌疑人联系上下家、犯罪嫌疑人之间联系情况,调取犯罪嫌疑人聊天记录,重点提取印证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为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
二是为核实是否存有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复制件、影印件,对犯罪嫌疑人侵权所用计算机、手机、邮箱等进行勘验。
三是为销售真实情况、查明犯罪数额,需要对网店进行勘验,具体包括提取网店的首页信息、账户信息和支付宝认证信息,登录网店即时通讯软件提取交易聊天记录,调取涉案作品的介绍情况、销售价格、购买记录和历史评论,并对网店销售记录提取保存。销售记录要求显示交易时间、买家姓名、联系方式、收货地址和买家留言,产品名称、产品价格及邮费情况,订单状态(成功或不成功)、运送方式(如某快递公司)、退换货和返现等情况。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