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国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桦南县农村信用社因被告人庞国发贷款75 000元到期未归还而诉诸法院,经桦南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庞国发于2011年11月30日归还借款。协议到期后,庞国发未履行调解协议,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10月21日桦南县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对庞国发家的50吨水稻予以查封,同年11月份,庞国发私自将被查封的水稻变卖,销售得款11万余元,除归还桦南县信用社借款2万元外,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另查明,被告人庞国发到案后已经将执行款人民币90 000元交到桦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国发有能力执行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国发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庞国发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且此次犯罪系初犯,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国发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国法院生效文书执行难的情况日益严重,失信被执行人以各种方法逃避执行,使权利受到侵害的债权人,拿着法院的生效判决,却得不到实际履行。人民法院用刑事审判这把利剑,惩处了一批拒执案件,有效的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履行,也有效的惩治了诚信缺失的不良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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