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搜集证据,我是否有权要求电信公司公开短信记录?
问:我与别人发生争执后将对方起诉到法院,现在需要调取之前我们之间互发的短信内容。我是否有权利要求电信公司公开我们之间的短信记录?
答:最新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明确了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因此,为了调取案件相关证据,当事人是有权利要求电信公司公开相关短信记录的。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你也可以申请法院帮助你调取相关证据。
作者:侯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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