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仍有权利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王龙
问:我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03年起诉某公司。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于2005年3月二审判决生效。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对方以我公司于2001年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说我公司已经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已经不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请问我公司还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依照我国《公司法》和相关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对公司的一种处罚,公司丧失对外正常经营的资格,但是并没有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公司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是以注销登记为依据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过清算等程序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才真正从法律意义上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期限,按照现行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因此如果只是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就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这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依照你的来信,你公司虽然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是还没有经过清算,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因此仍然具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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