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证言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案情】
李某与王某欲200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某某。2015年5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两人经媒人介绍相识,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性格严重不合,经常相骂吵架,并伴有家庭暴力,且李某对家庭和孩子缺乏责任感,经常夜不归宿,婚姻关系难以维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在法院举证期限内,王某申请婚生子李某某出庭作证。李某某证实父母经常在家发生争吵,李某喝酒回家后经常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李某认为李某某虽然已满15周岁,但依旧尚未成年,对暴力的界定并不清楚,夫妻之间小打小闹实属正常,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的依据。
【分歧】
未成年子女的证言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感情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对这种问题不能作为准确的判断。其虽然能够证实父母在家中经常发生争吵并有打架行为,但仅此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已经具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作为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对家庭关系和父母的感情有着切身的体会,且其陈述李某喝酒回家后经常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该行为已不能理解为夫妻之间的小打小闹了,因此,李某某的证言具有不同于一般证人证言的较强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李某存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构成了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举证的角度看,受害人如果想证明自己因家庭暴力而受到伤害,其一就是如果能证明加害人对自己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就达到了证明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本案李某某现年15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而且,作为与李某和王某长期共同生活的子女,李某某对父母之间的共同生活情况有切身的感受,其证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真实地反映李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和感情状况。因此,由其出庭作证是适宜的,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某提供的证言显示:李某与王某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经常发生争吵,且李某喝酒回家后经常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这一事实是李某某所能正确地认识和判断的。能证明李某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因此,李某某的证言可以作为认定李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进而导致夫妻感情确破裂的依据。
综上,李某某的证言可以作为认定李某与王某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作者: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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