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周勇增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马某某伙同屈坤(另案处理)预谋后,由马某某身着警用夹克,携带手铐驾车跟踪被害人李某,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给李某带上手铐,以李某嫖娼为由,让其缴纳罚款8000元现金。后被告人马某等三人将李某带至银行自助提款机处取走3000元现金,马某某又以加油为由从李某处索取100元现金。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马某某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
在对被告人马某、马某某量刑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马某、马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从重处罚。(2)、被告人马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3)、被告人马某、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马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注解】
一、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关于被害人有无过错,被害人是否有嫖娼行为,案件证据无法证明,且被害人的该行为亦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无依据,不予采纳。
二、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1、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种种欺骗活动的行为;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不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对骗取财物的数额没有限制;诈骗罪的构成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4、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骗取非法利益,其内容既包括财物,又包括其他非法利益;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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