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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收受礼金罪”的思考

日期:2015-06-27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5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增设“收受礼金罪”的思考

作者:乔子轩

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昨天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

相对而言,刑事制裁手段最具严厉性,增设“收受礼金罪”,斩断向官员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却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动用刑事制裁手段还须多方考量,避免一刀切,防止用之不当,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按照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这意味着,如果送礼人长线情感投资,待到情感到位,收礼官员对送礼者有求必应,实质上此类行为就是隐蔽性较强的权钱交易,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也就说,“收受礼金罪”与受贿罪中的“收受礼金”有严格区分,不能混为一谈。“收受礼金罪”调整的是应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非收受礼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尽管如此,须知中国是个人情社会,现实生活中,采取正常馈赠方式维系亲情、友谊等私人关系,是每个人社会交往不可或缺的手段,即便是官员也有情感需求和情感表达,不能免俗,为维系亲情、友谊等私人关系,相互之间发生礼金馈赠在所难免。如果一竿子打死,洁癖地将所有收受礼金行为全部纳入“收受礼金罪”,毫无疑问就会出现刑法打击失之于宽,压制正当的情感诉求。如此的“收受礼金罪”,不仅脱离社会生活实际,更与刑法最后手段性特征相悖。

刑法作为处理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纪律、行政、风俗习惯等能够有效调整“收受礼金”行为时,不宜动手刑事手段。故而,还要对正当馈赠与“收受礼金罪”所调整的收受礼金行为进行明确、科学界定,不能在未协调好刑事处罚与纪律、行政处分、刑事处罚与风俗习惯之间的关系,匆匆增设新罪名,难免陷入执法尴尬。更值得指出的是,新增罪名为“收受礼金罪”,单从字面解释,礼金是现金或支票,依照字面意思,收受手表、首饰等财物将不能纳入“收受礼金罪”调整,一些人为了规避刑法风险,不赠送或不收礼金,而改增或改收礼金外的其他财物,不免使刑法陷入尴尬。

增设新罪名非同小可,必须对从各方面审视。立法机关应与贪污罪等侵财犯罪一样,根据生活实际和司法实践需要,设立科学严禁的入刑门槛,还要对“礼金”要么作出扩张解释,要么将罪名改成“收受财物罪”,确保刑法严谨性,避免司法实践中认识见仁见智,进而导致裁判不统一,损害司法权威。

来源:市二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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