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欺骗他人吸毒罪
作者: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晓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其中之一罪名是欺骗他人吸毒罪。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以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构成该罪的要件是:
(一)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欺骗行为会造成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结果,并且希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至于被引诱人是否吸毒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欺骗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指的是特定的、具体的对象,不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
(二)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欺骗他人的行为,是指以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哄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例如,将毒品夹在香烟中以敬烟为名使人吸毒;在食品、饮料中掺入毒品出售他人食用。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种行为,有一个共同点即都使他人产生错觉,从而不自觉地开始吸食、注射毒品。如果他人事先知道真相,就不会吸食、注射毒品。
有个案例就是如此,被告人为实现其罪恶目的,以1000元的价格将一名13岁的儿童买来后,以毒品是止泻药的欺骗方式让该服下,后趁其昏迷将其胳臂敲断,让其做诱饵去“碰瓷”。被告人的这种行为就属于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构成了欺骗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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