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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守的原则

日期:2015-05-07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6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住房如何分割?

一、离婚时的住房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问题,应严格按现行民事法律政策执行。

1.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理

对离婚时双方居住的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2.夫妻个人所有房屋的处理

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确无房居住的、可判其暂住二年以内或由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其租房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3.夫妻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的处理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4.夫妻共同居住公房承租的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

•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可承租的情形。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

二、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守的原则:

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在保护房屋的产权、居住权等方面,均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这对保障妇女离婚后的正常生活和儿童的健康成长是非常必需的。

2.保护房屋产权

要在查清当事人结婚时间长短、有无过错、是否抚养子女、住房的结构以及有无其他解决住房的条件和途径等情况的基础上,在合理,公平地考虑产权人的利益,保护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妥善解决住房问题。

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在解决住房问题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住房主张的条件均等,应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住房确有困难的一方。

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由于住房问题涉及诸多方面。为减少矛盾、促进住房问题的圆满解决,人民法院应立足于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尽可能达成协议。

5.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在处理住房问题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条件均等,应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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