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几个问题
作者:南京大学法学院:邱学锋
当庭翻供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全部或部分推翻自己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原口供的行为,这是当前刑事审判实践中较为普遍的现象。
一、被告人翻供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有的全盘否定原供述,重新作出前后矛盾的供述;有的对原供述部分承认,部分否认,具体表现为:承认较轻的罪行而否认较重的罪行、承认当前的罪行而否认过去的罪行、承认自认为有充分证据的罪行而否认自认为证据不充分的罪行等;有的为了立功、替罪等编造或夸大自己的罪行。翻供的情形有的前供真实、后供虚假;有的前供虚假、后供真实;有的前后供述都不真实。
二、正确对待和全面审查被告人的翻供
被告人翻供会给审判带来麻烦,但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件好事,它能够提醒我们定案不能只靠单一的被告人供述,必须掌握其他证据。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而不得先入为主,带有个人感情色彩或带有倾向性,不能一概认为“被告人翻供都是不老实”。
对被告人翻供的审查判断,应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入手。纵向的审查判断就是对被告人归案后的多次供述逐一审查,查其来源是否合理,收集程序是否合法,自身有无矛盾,前后供述是否稳定。如果被告人是如实供述的,其口供应该是前后一致的。凡前后矛盾的口供,在未得到其他证据更有力的佐证时,不可轻易采信。横向的审查判断就是把口供和全案的其他证据逐一比较,综合分析,发现其相同及不同之处。通常口供与其他证据对比后的一致点越多,也就越可靠。特别是在一些具体、特殊的细节上,凭空编造是困难的。但也不排除有逼供、诱供、串供的可能,因此不能只根据个别证据来判断被告人口供的真伪。当其他证据不充分时,可从是否与客观规律或一般常识相符合的角度去分析判断。
三、被告人翻供的当庭处理
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现象,合议庭应根据不同案件做出不同处理。如果被告人原先所作的有罪供述是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且控辩双方对此各执己见又均未举证,则审判长应宣布延期审理;如果被告人原先所作的有罪供述系非关键证据,控方其他直接证据充分,合议庭可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就此发表的意见并由法庭记录在案,审判长可宣布继续由控辩双方举证,将庭审进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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