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周日说法

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

日期:2015-05-03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28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人出庭作证探析

作者:叶县人民法院 吴翠平

在我国,虽然法律上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难、出庭率低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纵观我院近几年审理的各种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到10%,是严重地困扰审判工作的难题。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真实的证言可以为我们审判人员再现案件的事实,帮助我们发现和收集其它证据,可以鉴别其它证据的真伪,也可以揭露被告人或被害人的虚假陈述。但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可能受到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另证人证言的记录者有时也会因种种原因,只记录自己认为需要、重要的,而往往会忽略细节,或者在不改变原意的基础上去改变证人的原话,这些看似不经意的地方,对案件的影响很大。所以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官对证人的作证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可以做出客观的判断,而法官在法庭亲自听取证人的陈述和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可以从其陈述的内容和陈述时的态度、表情、姿势、情绪等方面来对证人陈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辨别证人证言的真伪,以获得可靠的心证依据,弄清案件的事实。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只由控方宣读证言,那么证人的作证能力、陈述内容的真伪,证言是否经记录者加工等情况法官就难以掌握,也就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下面我就举几个本人曾经审理过的案例。

2004年我所主审的被告人岳小四、田遂山故意伤害案,开庭前我们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该案开庭时所有证人均未出庭。庭审结束后,一关键证人李XX到法院反映她就没有向任何机关作过证,也未到打假现场过,后经查证,该案卷宗的证言是被害人亲属假冒证人的名义而做的虚假陈述。试想,李XX若不到法院说明情况,我们审判人员怎么会知道这些情况呢?

2002年我院受理了一个强奸案,从卷中材料可以看出被害人的几次陈述前后一致连贯,符合逻辑,一直陈述是被告人强奸了她,从卷宗中看不出与正常人有什么区别,而被告人却始终不供。为了弄清事实,我们通知被害人一定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出庭后,其陈述前言不搭后语,智力上明显存在严重障碍,对什么是强奸、发生性关系这些词语根本不知其意,却在卷宗的陈述笔录中多次这样描述。针对被害人当庭陈述的情形,公诉人也觉得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不能采信,于是申请延期审理,随即又撤回起诉。

2004年我们审理的被告人史建国非法侵入住宅案,卷宗中的两个证人在侦查阶段的陈述中明确说明史建国强行进入被害人家中。但这两个证人到庭后,我们发现这两个人年龄都较大,并且都有点耳聋,两个都陈述史建国自小在外,很少回家,见面只知道是谁家的孩子,根本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只看见史建国家中的一帮人强行闯入被害人家中,致于是否有史建国却说不清楚。

总而言之,类似上述的情况在我们刑事审判中经常遇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人不出庭作证,我们也能还不迟疑地认定案情,但是对于那些疑难复杂的案件,证据之间又存在矛盾的,若证人不出庭,很难让法官下决心,若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定无罪,法官难逃放纵罪犯之嫌,若以罪论处,往往会出现冤案。

二、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

笔者认为,证人出庭作证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法律允许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之依据。这不仅为证人不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削弱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而且一旦有一方质疑,就无法质证,也就无法进行认定。

2、我国法律对证人保护措施不够完善。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但法律规定的不够具体,刚性不强。司法实践中缺乏对证人的司法保护意识,不能及时处理,往往造成证人想出庭,想坚持正义而又不敢出庭。如我们受理的被告人赵某伤害一案,被告人亲属就到证人家中威胁恐吓,而司法机关又不能妥善地对其加以保护,致使证人不敢作证。

3.经济补偿制度不健全。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定的义务,而因其出庭作证势必给自己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如证人的交通费、误工费、就餐费、住宿费等,有权要求得到补偿,但应由谁补偿,怎么补偿,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哪方有利的证人,哪方自行解决,不利双方的证人就无法得到补偿。

4.我国公民重亲情、重关系,缺乏作证意识。在我国,公民的传统生活居住地稳定,许多人长期、一辈子、甚至祖祖辈辈生活在一起,大家朝夕相处,关系密切,处事以和为贵,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愿意得罪人。

5.对证人拒绝作证缺乏处罚措施。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水证人不尽该项义务怎么办,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出庭作证对其没有什么好处,也没有什么坏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就使得证人出庭作证随意性增大。

三、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

通过我们对以上证人出庭作证难成因的分析,对症下药,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1.在刑事诉讼法中加强证人出庭作证的刚性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确因客观原因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其他一律必须出庭,不出庭将强制其出庭并予以惩罚。这将可以避免证人出于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出庭。

2.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如庭审期间证人身患严重疾病,行动极为不便,庭审时证人已死亡、下落不明,路途遥远、交通极为不便,其证言对案件不起直接决定作用,遭遇其它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它特殊原因。由于上述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证人必须向法院说明理由,并经法院同意后,方可不出庭作证。

3.加强公诉方的举证责任。公诉方担任着指控犯罪并举证证明犯罪的责任,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又将通知证人出庭的责任规定在法院头上,这样就给审、控、证三方相互推诿以借口。控方认为我已将证人证言、证人名单提交法院,证人出不出庭与其无关。而法院认为,举证责任在控方,我只要按证人名单通知就行,证人出不出庭,我也不违法,证人呢,我已向控方提供证言时,虽然同意出庭,但通知其出庭的不是控方,而是法庭,不出庭也无妨。所以,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中应将通知证人的义务交给公诉方,证人不出庭的,其证言应严格审核。

4.建立证人作证的经济部长机制。证人要对国家履行作证义务,国家则应对证人负有保障其享有各种权利、义务,使证人在作证中所支付的费用和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

5.强化保护证人的司法意识。一方面,要把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的规定细化,明确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后应有哪些措施对证人及其亲属给与保护,公、检、法各自有哪些职责,有哪些行为是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情节严重行为,以便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追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证人方面的渎职行为,以强化对证人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和制裁侵犯证人及其亲属权益的犯罪行为。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