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解释】本条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对本条申请再审的期限作了修改。
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目的是维护既判力的权威,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在任何一个国家,司法中的有错必纠都不是没有限制的。如果允许当事人在事隔多年之后,对一个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不仅会带来执行回转的困难,也会造成社会对司法权威的怀疑,使社会不稳定。因此,有必要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规定一定的期限。规定申请再审的期限并不构成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限制。从另一角度讲,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从而及时解决社会纠纷,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需要明确的是:此二年的时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况。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受二年再审期间的限制:
第一,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再审。需要明确的是:此三个月也为不变期间。
第二,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再审。需要明确的是:此三个月也为不变期间。
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或地区,都有再审期间的例外规定。例如德国、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于诉讼未经合法代理的再审事由被当事人发现时已超过了再审期间,当事人仍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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