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三条【简易程序起诉和受理的方式】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解释】本条规定了简易程序起诉和受理的方式。
简易程序在起诉和受理方式上都具有自己的特点,以体现便于当事人。
1.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因此,适用普通程序起诉时,只有书写起诉书有困难的,才可以用口头形式起诉。可以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形式为例外。而适用简易程序起诉的案件,原告可以用口头形式起诉,法律上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但是对口头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记人笔录,决定受理的,还应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当事人双方同时到法院或者派出法庭起诉。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一审程序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起诉状送达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这种方式在简易程序中可以使用,但不是必须使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这样,起诉和受理就非常便捷了,有利于纠纷迅速解决。当然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按照上述方式到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询问双方当事人或者被告答辩后,发现双方争议较大,案情重大、复杂的,转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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