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本条是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凡是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均无管辖权,从而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对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双方无权以协议或者约定的方式变更管辖法院,从而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外国的法院更没有管辖权,所以排除了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可能性。总之,专属管辖是排斥其他类型的法定管辖,也排斥协议管辖的管辖制度。
依照本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如建筑物、农作物、森林、草原等。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主要是因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等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相邻不动产之间因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等。法律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勘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也便于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工作。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类:一是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保管等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二是船舶在港口作业中,由于违章操作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因此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港口作业纠纷属于海事海商案件,应由该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产是指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继承人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的诉讼,称为继承遗产诉讼。继承遗产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是一致的,则该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二者不一致的,则这两个地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分散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应以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这样确定管辖,既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以及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也有利于扩大人民法院对涉外继承诉讼的司法管辖权。
如果主要遗产是不动产,应当按照遗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即此类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法院,而不是作为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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