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送达回证】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解释】本条是关于送达回证的规定。
(一)送达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行为。送达具有下列特征:
1.送达的主体是法院,必须是法院的书记员、司法警察或者其他工作人员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等不叫送达。
2.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法院之间相互递送材料以及法院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送材料,都不是送达。
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4,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执行送达任务,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履行送达义务的人,称为送达人;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称为受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的方法,称为送达方式。
诉讼文书一经送达,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便有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者必须履行某种行为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后果。比如,一审法院判决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判决书后十五天内提起上诉;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不自动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执行。因此,规范送达行为和送达方式,对于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用以证明受送达人收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书面凭证。送达回证是检查人民法院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标志,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凭证,不仅能够证明人民法院是否履行了法定的职责,完成了送达任务,还是受送达人接受或者拒绝签收送达文书的证明,能够证明当事人是否耽误了诉讼期间,是衡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
本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它是计算期间的主要根据。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无论采取何种送达方式,除公告送达外,都应当有送达回证,让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签收的日期即是送达日期。但是,在公告送达中,无须送达回证,公告期间届满的日期即是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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