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期间的顺延】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期间的顺延的规定。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耽误诉讼期间的,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不可抗力的事由,是指人们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当事人的住所发生地震道路不通,不能按照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其他正当理由如当事人身患重病住进医院,不能按照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因为这些情况的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错,责任不在当事人,因此,应当顺延期间。
期间顺延由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申请的期限是在障碍消除后十天之内,超过十天就不得申请顺延了。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顺延期限有理由的,应当顺延当事人的诉讼期间;认为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准予顺延期间后,顺延多长时间,因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定期间顺延日期的计算,以实际耽误的时间为准。指定期间顺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的顺延,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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