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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日期:2015-02-17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络 阅读:157次 [字体: ] 背景色:        

二审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指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只有被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原判刑罚的原则。如果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情况,就不能适用这个原则。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一方面可以使被告人无顾虑地行使上诉权,促使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做到认真负责,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也有利于二审人民法院及时发现和纠正原裁判可能发生错误,重新进行审理,作出正确判决。从而逐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

(1)不能直接加刑。所谓不能直接加刑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改判后提高刑种等级; 2)改判后增加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和罚金、没收财产的数额,以及延长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3)改判后增加了附加刑; 4)改暂缓执行为实际执行; 5)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为死刑立即执行。

(2)不能变相加刑。如一审判决本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量刑偏轻,二审法院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改判加刑,就是一种变相加刑。

(3)不得商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4)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附带民事裁判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5)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对未提起上诉的被告人也应当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6)对被告人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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