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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新

日期:2015-01-16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 作者:上海律师 阅读:200次 [字体: ] 背景色:        

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

1 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概述

1.1 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出现的。现代意义上的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市场上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提供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区别,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一种标记。商标的主要特性是具有识别性。

1.2 商标形式、分类

1.2.1 商标形式

现代商标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和颜色商标,以及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同时构成的组合商标。随着技术的发展,还出现了气味商标。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我国接受注册的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商标,尚不承认纯色商标和气味商标。

1.2.2 商标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商标可以划分不同的类别。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商标使用的目的不同,可分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根据商标用途的不同,可分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根据商标是否注册,可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是否驰名,可将商标分为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

1.2.2 .1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限内,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未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者未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自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根据《商标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既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的区分意义主要表现为:(1)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其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排他性地使用注册商标,未经其许可其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只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无权排除其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与注册商标相混同,即可能构成侵权,除非非注册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

1.2.2 .2 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的区分意义在于,法律赋予了驰名商标更宽的权利范围,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更大。对于非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仅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注册商标,而并不保护非注册商标。但是,不论注册与否,我国《商标法》均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其中: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而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而且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具体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机构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不以全部因素为前提:(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1.3 主管机关

自我国1982年颁布《商标法》伊始,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实行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制度。

1.3.1 商标局

商标局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等行政职能,具体负责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商标注册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实施商标战略等工作。

1.3.2 商标评审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主要受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申请复审;对已注册商标请求裁定撤销;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申请复审。此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在处理商标争议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1.3.3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管理各自辖区内的商标管理工作。地方工商局主要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商标日常使用情况,同时监督商品质量。

1.3.4 海关

海关总署及各直属、隶属海关主要负责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商标进出境保护与管理。海关主要通过商标专用权备案、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没收侵权货物等方式对商标进行保护。

1.4 注册商标专用权

1.4.1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和权利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核定商品上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商标所有人享有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而且这种使用不承担任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更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商标所有人享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1.4.2 侵权行为及其判定标准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10)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4.3 法律保护途径

1.4.3 .1 民事保护途径

注册商标的民事保护途径主要有和解、调解、诉讼以及仲裁等几种。

(1)和解

和解,是指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注册商标权利人与侵权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活动。我国法律规定,和解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进程中的任一阶段进行。

(2)调解

调解,是指经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注册商标权利人与侵权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和解不同,调解是在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而达成的和解。根据第三方的不同,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仲裁调解。

(3)诉讼

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事实进行审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活动。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执行该裁决的方式。相比诉讼,仲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便利性和极强的保密性。

1.4.3 .2 行政保护途径

(1)商标投诉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于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2)申请撤销已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3)海关保护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1.4.3 .3 刑事保护途径(各种商标犯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罪名。

(1)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③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④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⑤造成恶劣影响的。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1.5 商标法律体系

1.5.1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7-01-01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发布日期 2001-10-27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发布日期 2002-08-03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发布日期 1997-03-14 )

1.5.2 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 2002-08-03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发布日期 2003-12-02 )

1.5.3 部门规章

(1)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代理办法(发布日期 1983-09-01 )

(2) 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1983-10-13 )

(3) 出口家用电器使用“商检标志”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1985-07-10 )

(4) 商标审定抽签操作规程(发布日期 1994-06-07 )

(5) 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 1995-07-13 )

(6)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1996-08-23 )

(7)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发布日期 1997-05-06 )

(8)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监控规定(发布日期 1997-08-01 )

(9)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发布日期 1997-08-01 )

(10)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 1999-03-30 )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日期 1999-04-05 )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1999-06-21 )

(13)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1999-12-02 )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 1999-12-29 )

(15)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办法(发布日期 2000-03-01 )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3-04-15 )

(17)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发布日期 2003-04-17 )

(18)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发布日期 2003-04-17 )

(19)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03-04-17 )

(20)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2004-08-19 )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4-11-24 )

(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4-12-07 )

(23)商标评审规则(发布日期 2005-09-26 )

(24)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6-01-13 )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 2009-4-21 )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2009.08.06 )

1.5.4 规范性文件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在国外要求优先权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1985-04-22 )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 1985-04-29 )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转发“关于拟受理台湾企业商标注册申请的函” (发布日期 1985-07-04 )

(4) 关于“长城”牌电扇商标“两本帐”问题的文(发布日期 1985-07-18 )

(5) 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1985-09-03 )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未注册商标周围加印字母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5-09-12 )

(7) 关于沂源县工商局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5-10-21 )

(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5-11-15 )

(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不同地区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结果有出入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5-11-22 )

(10)关于进出口公司商标使用许可问题的意见(发布日期 1985-12-27 )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6-01-09 )

(12)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6-01-09 )

(13)关于注册商标的文字改变字形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6-01-15 )

(14)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可以销售的函(发布日期 1986-01-29 )

(15)关于组装自行车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6-02-26 )

(16)关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商标事宜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6-02-26 )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商标事宜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6-03-20 )

(18)关于对执行《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日期 1986-04-23 )

(19)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计算方法的答复(发布日期 1986-04-24 )

(20)关于同时使用中、英文商标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6-05-19 )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企业地址名称变更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6-06-18 )

(22)关于“泰山”拖拉机商标与型号相近问题的函(发布日期 1986-09-03 )

(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产品发明人申请商标注册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6-09-04 )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商品组别调整后造成的注册商标近似的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6-09-08 )

(25)关于同类不同组商品上是否可以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答复(发布日期 1986-09-25 )

(26)关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等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6-11-06 )

(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注册商标自行变更文字、图形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6-12-13 )

(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联营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6-12-24 )

(29)《商标注册证》使用须知(发布日期 1987-01-05 )

(30)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几项规定(发布日期 1987-02-06 )

(31)关于注册商标使用企业名称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7-03-11 )

(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商标使用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7-04-28 )

(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用黑人形象作牙膏广告问题的函(发布日期 1987-05-05 )

(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 1987-05-13 )

(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酒类、卷烟等商品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7-05-14 )

(36)关于企业承包人在承包期间申请注册的商标归属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1987-05-15 )

(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研究所等事业单位申请商标注册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7-05-31 )

(38)关于商标标识含义的答复(发布日期 1987-08-06 )

(39)关于卷烟商标可否作为烟具装潢的答复(发布日期 1987-08-12 )

(40)关于注册商标在报刊上发布公告的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7-08-20 )

(41)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函(发布日期 1987-10-29 )

(42)关于鉴别商标标识真伪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7-11-05 )

(43)关于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需提供证明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7-11-06 )

(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解释(发布日期 1988-01-19 )

(45)关于未注册商标使用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8-02-29 )

(46)关于外商定牌生产“REEBOK”运动鞋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8-03-11 )

(47)关于将唐山作为产地名称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意见(发布日期 1988-05-03 )

(48)关于“龙口”名称的意见(发布日期 1988-05-09 )

(49)关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不要派人进京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的通知(发布日期 1988-05-09 )

(50)关于外国商标注册后有关事宜仍由原代理机构办理的函(发布日期 1988-07-23 )

(51)关于保护LUX、力士注册商标的函(发布日期 1988-08-05 )

(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商标扩大使用范围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8-08-21 )

(53)关于商标标识含义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8-09-27 )

(54)关于商标异议期限的计算问题(发布日期 1988-09-29 )

(55)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计算方法的通知(发布日期 1988-11-21 )

(56)关于化妆品上使用“美国一号”、“中国一号”等名称问题的答复(发布日期 1988-12-09 )

(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翻新自行车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8-12-28 )

(58)关于医院生产的自用药品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8-12-31 )

(59)关于不得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制商标注册证的批复(发布日期 1989-03-01

(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受理南朝鲜商标注册问题的通知》的函(发布日期 1989-03-01 )

(61)关于撤销RIZHI注册商标的决定(发布日期 1989-04-06 )

(62)关于查处侵犯KAO花王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函(发布日期 1989-04-20 )

(63)关于南朝鲜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日期问题的函(发布日期 1989-04-28 )

(64)关于注册商标在使用中改变颜色的定性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9-08-04 )

(65)关于使用酒原料名称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9-10-05 )

(66)关于蒙文是否可以用作商标注册使用问题的答复(发布日期 1989-11-01 )

(67)关于撤销“日の星”等商标的决定(发布日期 1989-11-01 )

(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争议期间是否受法律保护请示》复函(发布日期 1989-11-04 )

(69)关于应将商标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告知被侵权人问题的函(发布日期 1989-11-16 )

(70)关于涉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9-11-16 )

(71)关于可以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意见(发布日期 1989-12-04 )

(72)关于“天坛”家具商标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89-12-06 )

(73)关于海洋管理专用车辆统一标志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0-01-03 )

(74)关于请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如何执行的函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0-04-03 )

(75)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0-04-12 )

(76)关于国际注册若干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90-07-18 )

(77)关于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事宜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0-08-17 )

(78)关于《锦芳小吃店》申请商标注册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0-08-22 )

(79)关于对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工商[1990]165号文件)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 1990-11-11 )

(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答复(发布日期 1990-12-21 )

(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商标注册有关认证问题答复(发布日期 1991-01-28 )

(82)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收购出口产品中加强商标管理通知(发布日期 1991-02-21 )

(83)关于口服液使用直颈安瓿包装的意见(发布日期 1991-02-24 )

(84)关于变更商标注册人中文名称一事的复函(发布日期 1991-04-25 )

(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对没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承印商标业务行为处罚时如何计算非法所得请示》答复(发布日期 1991-07-10 )

(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接受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申请前查询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1-07-13 )

(87)对“关于贯彻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 1991-07-24 )

(88)关于自然人是否可以被许可使用商标问题的答复(发布日期 1991-09-25 )

(89)关于可否同时用两个以上企业法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 1991-11-16 )

(90)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发布日期 1991-12-21 )

(91)烟花鞭炮商标注册与管理调研会议纪要(发布日期 1992-01-14 )

(92)对外经贸部关于禁止“共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2-03-20 )

(93)国家物价局关于商标注册代理服务费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2-04-06 )

(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通知(发布日期 1992-04-15 )

(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严肃查处侵犯“东风”和“风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2-05-26 )

(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企业法人终止后其商标专用权问题的函(发布日期 1992-05-27 )

(97)关于代理商标侵权案件投诉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函(发布日期 1992-08-12 )

(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交纳商标规费具体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2-09-05 )

(99)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冒出口商品商标行为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2-09-08 )

(100) 关于绣制商标是否应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2-09-10 )

(101) 关于商标核转、代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发布日期 1992-10-31 )

(1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应附证明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2-12-31 )

(103) 关于涉外商标代理机构在外地设立办事处等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3-02-12 )

(104) 关于商标事务所代理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 1993-03-27 )

(1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对国内商标代理组织开展以传真方式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3-04-08 )

(1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应附证明文件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 1993-05-13

(107) 关于注册不当商标裁定问题的答复(发布日期 1993-05-28

(1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3-06-24 )

(1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3-09-20 )

(110)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妥善处理出口企业商标所有权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3-10-05 )

(111)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申报出口企业时认真审核商品商标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3-10-05 )

(112)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收购出口产品中加强商标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3-10-05 )

(113)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禁止“共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3-10-05 )

(114) 关于出口罐头食品使用商标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 1993-10-05 )

(115) 关于严厉打击假冒出口商品商标行为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3-10-05 )

(116) 关于执行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书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3-10-18 )

(117) 关于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问题的函(发布日期 1993-10-19 )

(1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开展清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3-10-19 )

(119) 关于服装与钮扣等商品使用商标方式问题的答复(发布日期 1993-11-20 )

(120) 关于加强商标办案文(函)件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3-12-21 )

(1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交纳商标注册费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4-01-03 )

(1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DARLIE”、“DARKIE”等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4-05-04 )

(1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开展注册商标验证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4-06-17 )

(1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要求制止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陪同申请人进京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4-07-09 )

(1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受理商标注册申请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4-10-13 )

(1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华商标协会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做好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4-10-28 )

(127) 关于印刷体注册商标使用事宜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4-11-15 )

(1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两“金鸡”商标近似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94-11-22 )

(129) 关于淮南市印刷厂商标侵权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4-12-01 )

(1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全面实行打字机、打印机填报商标注册申请书式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5-01-04 )

(131) 关于第172001号和380762号两注册商标转让无效的决定(发布日期 1995-01-26 )

(132) 关于续展商标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 1995-02-05 )

(1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按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5-02-23 )

(13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5-02-28 )

(135) 关于《对在国内销售药品使用注册商标问题的函》的答复(发布日期 1995-03-13 )

(13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申请商标注册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5-04-14 )

(13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在《商标公告》中设立《公文送达公告》栏目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5-04-20 )

(138) 关于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在广告中使用问题的答复(发布日期 1995-04-20 )

(139) 关于擅自使用带有“北冰洋”商标瓶子灌装汽水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5-04-20 )

(140) 关于确认涉外商标合法委任代理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5-05-05 )

(141) 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5-05-29 )

(1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5-06-06 )

(143) 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5-06-07 )

(1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等事项发给相应证明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5-06-21 )

(14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由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承担商标查询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5-06-23 )

(146) 关于分公司使用总公司注册商标是否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手续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5-07-19 )

(1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5-07-24 )

(148) 关于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5-09-01 )

(14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 1995-09-13 )

(150) 关于饲料使用数字商标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5-10-19 )

(15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利用旧玻璃容器灌装饮料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5-10-19 )

(152) 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修正问题的答复(发布日期 1995-11-03 )

(153) 关于进口汽车散件组装整车行为中有关商标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5-11-24 )

(154) 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发放使用规定(发布日期 1995-11-28 )

(15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不再接待商标代理人偕同被代理人来访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5-11-28 )

(15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第787190号"1997"注册商标的决定(发布日期 1995-12-14 )

(157) 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6-01-15 )

(15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6-01-16 )

(159)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布日期 1996-03-25 )

(16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二房佳酿”商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布日期 1996-05-02 )

(16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第759981号"财神到"注册商标的决定(发布日期 1996-05-16 )

(16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第759982号"财神到及图形"注册商标的决定(发布日期 1996-05-16 )

(163) 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允许填报商品和服务类似群名称的决定(发布日期 1996-06-17 )

(164) 关于依法保护“迅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6-06-25 )

(16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禁止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私自为企业代办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6-06-2 )

(16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依法制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行为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6-07-29 )

(16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外国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填写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6-08-30 )

(168) 关于进一步做好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6-09-04 )

(169) 关于贯彻执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6-09-27 )

(170) 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6-11-01 )

(171) 关于印制《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6-11-08 )

(172) 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适用范围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6-11-14 )

(173) 关于发放商标注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6-11-18 )

(17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发放商标注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6-11-18 )

(17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贵夫人”商标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6-12-03 )

(17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第六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修订部分)文本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6-12-19 )

(17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7-01-14 )

(17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因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而驳回申请的商标在复审期间能否查处问题的答复(发布日期 1997-02-17 )

(17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受理服务商标查询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7-03-10 )

(18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案件定性请示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7-03-19 )

(18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工作质量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7-03-24 )

(182) 关于申请出版《知名企业商标名录》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7-03-27 )

(18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加强商标代理组织会议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7-06-06 )

(184) 关于冒充注册商标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7-06-16 )

(18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第806355号等27件"财神爷"注册商标的决定(发布日期 1997-06-25 )

(186) 关于提请确认商标侵权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1997-08-21 )

(18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第793539号"福尔摩莎"注册商标的决定 (发布日期 1997-08-26 )

(188) 关于商标印制管理范围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7-09-11 )

(18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报送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7-09-19 )

(19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缴纳商标注册申请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7-09-25 )

(191) 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7-10-05 )

(192) 关于办理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的删减或缩小商品范围问题的意见(发布日期 1997-10-16 )

(193) 关于“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7-10-16 )

(194) 关于《撤回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申请书》填写事宜(发布日期 1997-10-22 )

(1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回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申请书》填写事宜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7-10-22 )

(196) 关于“虎皇”商标如何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请示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7-10-30 )

(197) 关于出口罐头代号申请商标注册问题的函(发布日期 1997-11-05 )

(198) 关于在组装的摩托车发动机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7-11-06 )

(19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及地址须使用英文大写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7-11-28 )

(20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书件装订方式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7-12-15 )

(2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中转让人名义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7-12-18 )

(202) 关于“中国年鉴”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1998-01-13 )

(2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问题的意见(发布日期 1998-04-14 )

(204) 关于在“椰村”、“椰南”等品牌椰子汁上使用的商标和包装、装潢是否属于侵权行为问题的答复(发布日期 1998-04-24 )

(2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肃查处假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名义进行名优商标评选活动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8-08-21 )

(2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保护青岛“双星”驰名商标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8-11-18 )

(207) 关于禁止擅自将“奔驰”商标用作专修店名称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9-01-06 )

(208) 关于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9-05-05 )

(209) 关于依法保护上海“回力”驰名商标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9-06-01 )

(210)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期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9-10-21 )

(211) 关于使用商标申请书式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 2000-01-28 )

(212) 关于实施《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0-02-03 )

(213) 关于注册商标中文字字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2000-03-03 )

(214)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0-03-17 )

(215) 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0-04-28 )

(216) 关于开展证明商标专用权专项保护活动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0-08-31 )

(217) 关于“迪马”商标有关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2000-09-29 )

(2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土锅”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2000-11-01 )

(219) 关于商标审查意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0-11-13 )

(220) 关于进一步加强UL证明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1-04-18 )

(221) 关于“雕”牌牙膏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标记问题的答复(发布日期 2001-08-10 )

(2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查处理涉嫌侵犯JOST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1-09-05 )

(2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1-12-21 )

(224) 关于加工带有商标标识的包装物是否属于商标印制行为的批复(发布日期 2002-01-14 )

(2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2-01-22 )

(226)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发布日期 2002-03-20 )

(2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2-09-19 )

(2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申请商标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2-09-19 )

(2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发布日期 2002-10-21 )

(2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发布日期 2002-10-29 )

(231)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商标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3-01-07 )

(2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发布日期 2003-09-18 )

(233) 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有关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2004-02-10 )

(234) 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4-02-13 )

(235)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2004-08-31 )

(23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后的《2005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13 )

(237) 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景区分会关于加强旅游景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02.20 )

(238)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09.28 )

(23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12.01 )

(24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施行《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网上申请有关规定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01.07 )

(24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注意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02.17 )

(2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依法妥善处理违规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05.07 )

(24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发布日期2009.06.02 )

(2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成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06.16 )

1.5.5 司法解释

(1) 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1985-11-06 )

(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烟台市京蓬农药厂诉潍坊市益农化工厂商标侵权纠纷案的答复(发布日期 2000-04-17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发布日期 2001-01-02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 2002-01-09 )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 2002-01-09 )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 2002-01-09 )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2002-05-21 )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发布日期 2002-07-11 )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问题的函(发布日期 2002-09-10 )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 2002-10-12 )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函(发布日期 2003-11-04 )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 2004-02-02 )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 2004-02-16 )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苏振泰机械织造公司与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 2005-02-17 )

(15)最高人民法院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大连金州酒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市金州区白酒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 2005-08-10 )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6-11-12 )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 2008-02-18 )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9-01-05 )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 2009-04-23 )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发布日期 2009-06-22 )

2.1 商标代理相关业务

2.1.1 商标检索

律师在为客户提供商标法律服务时,应当首先做好商标检索工作。通过商标检索了解目标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包括申请人、申请日期、目前法律状况等,是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商标异议、商标撤销以及进行商标管理的基础。目前,国家商标局网站提供免费的商标检索查询服务,此外,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国外一些国家的商标注册情况。

中国国家商标局官网查询

http://sbj.saic.gov.cn/chaxun/chaxun.asp

此外,一些常用的海外官方商标检索网站有:

欧盟商标及设计注册局

http://oami.europa.eu/ows/rw/pages/index.en.do

美国国家专利商标局

http://www.uspto.gov/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http://www.ipos.gov.sg/topNav/hom/

香港知识产权署网上检索系统

http://ipsearch.ipd.gov.hk/index.html

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查询系统

http://tipo.hinet.net/TIPO_DR/index.jsp

2.1.2 商标注册

2.1.2 .1国内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目前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按照申请人的国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国内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和国外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国内申请人可以自行申请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国外申请人(包含外国公司、组织及自然人,目前我国港澳台地区商标申请人代理业务比照国外申请人办理)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申请。

2.1.2 .1.1 国内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

2.1.2 .1.1.1 国内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如下:

1. 申请人签字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申请人相关证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 商标注册申请书+5份图样;

3. 报送商标注册申请事项清单

2.1.2 .1.1.2 注意事项,

1. 目前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向商标局邮寄申请文件。国内申请人自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山里河东路8号商标局注册大厅内办理。

2. 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不予受理(仅针对国内自然人,国外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受限制):

(1) 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①负责人的身份证;②营业执照。

(2) 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①签约人身份证;②承包合同。

(3) 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①经营者的身份证;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4) 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2.1.2 .1.2 国外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

2.1.2 .1.2.1国外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应当提交的文件如下:

1. 商标代理委托书;

2. 商标注册申请书+5分图样;

3. 报送商标注册申请事项清单

如果该商标申请人符合《商标法》规定,还可以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并提出申请,以享有优先权。

注意事项:

1. 公证认证。国外申请人提供文件不需公证、认证。

2. 申请官费。目前商标局还不接受以律师身份代理商标申请注册,故除协助客户选任商标代理机构外,也可以以客户名义提起商标注册申请。目前申请注册商标官费为人民币1000元一个类别,如果申请注册的商品/服务超过10项,则每增加一项,官费增加人民币100元。

附商标代理委托书和商标注册申请书样式如下:

A. 商标代理委托书样式

国内申请人使用委托书

 

 

国外申请人使用委托书

B. 商标注册申请书样式

 

 

 

 

 

 

2.1.2 .2国外注册

律师代表国内客户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的,一般均应该通过国外代理机构进行。律师应当协助客户确定商标申请图样、所申请注册的类别,以及所申请注册商品/服务名称,配合国外代理机构制作相应委托书和申请文件。

2.1.3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有: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注意事项:若在异议期内因时间紧迫,无法准备全部证据材料,可以先行提供异议申请书和异议理由书,与三个月内后补证据材料。

2.1.4 商标撤销

商标撤销程序是撤销申请人针对已经被核准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程序。提交的文件有:

1.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2. 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3. 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如: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即商标禁用条款);2、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解释),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注意事项:若在提出申请时无法准备全部证据材料,可以先行提供申请书,与三个月内后补证据材料。

2.1.5 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商标续展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3.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注册证复印件。

2.2 合同业务

2.2.1 商标许可合同

商标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者依法获得商标授权的人作为许可方,许可另一方即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其商标,被许可人依约支付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当然,商标所有人也可以将其所有的非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但鉴于其商标未经注册,对此类非注册商标的许可本文不予讨论。

2.2.1 .1 许可合同类型

依据对商标许可的限制程度的不同,商标许可合同可分为以下的不同类型:

1. 普通商标许可合同:是指商标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许可商标时,商标许可人有权在同一时期同一约定范围内向其它的第三方就同一许可商标继续许可使用。

2. 排他商标许可合同:是指商标许可人在向被许可人许可商标使用的同时,仍允许商标所有人本人在同一时期同一约定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已经许可的商标。

3. 独占商标许可合同:是指商标许可人仅许可被许可人在同一时期内在约定范围内独家使用该许可的商标。商标许可人也不得在同一时期内在约定范围内使用该已经许可的商标。

2.2.1 .2主要条款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依法自己设立的,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1.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地址均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和工商业场所地址。因此,通常情况下特别是被许可人应核实其营业执照等公司登记信息。

2. 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册证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应与商标注册证原件上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特别应注意所注册商标的适用类别,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与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使用期限是否一致。如果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少于商标许可的使用期限,被许可人应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仅当许可人对其注册商标到期时能成功续展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才能继续有效地使用被许可商标,否则,被许可人有权选择终止许可合同。

3. 商标许可/授权的使用范围

不论是对独占、排他或者普通使用许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都可以就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范围做进一步的约定。如被许可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使用许可商标的地域范围或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数量和产品销售地区等。

4. 许可商标使用的期限

许可商标使用的期限是指许可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的期限。通常,这一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应超出注册商标本身的有效期。

5. 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和名称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就许可商标使用的特定的商品类别或名称作进一步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被许可人则会将许可商标在其所有的合适的商品上予以使用。

6. 商品质量要求和质量监督办法

为保证商品质量而约定的有关措施:如技术设备、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等等。对于许可人而言更为重要。实践中更多的是被许可人想通过某一知名商标来提升其商品的销售,而往往忽视对商品质量本身的监控。而对于许可人而言,其目的应主要是通过与被许可人的合作,进一步提高该许可商标在更广范围内的知名度。但是,如果被许可人的商标质量不过关,反而会损害到许可人商标的内在价值。

7. 许可商标使用的特别条款

许可人将注册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后,因其续展或被许可人的商品未能及时售完或有库存等特殊情况,双方事先对此作出特别的安排。如:许可商标到期续展,许可人应不得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注销被许可商标;对于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仍未销售完的商品给予可能的特别安排。

8. 商标标识的印制或供应方式及要求

商标标识的印制以及如何向给被许可人供应该标识等,应有明确的约定及管理与安排;或者当许可合同到期时,被许可人应将未使用的商标标识清点并移交给许可人,防止其不适当地流入市场造成混乱。

9. 其它条款

商标许可合同通常还会包含以下条款:合同终止或解除条件、商标使用费(许可资)数额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签约日期及地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签字、盖章,以及合同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2.2.1 .3 注意事项

1. 被许可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就商标本身而言,一般未注册的商标也是可以许可的,如第 2.2.1 所述,实际上由于未注册的商标自身都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且容易引起纠纷。因此,通常情况下,被许可的商标应是注册商标,而且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签署商标许可合同前,被许可人应认真检查商标注册证,自己或委托有关代理机构到商标登记机关仔细核对。如果许可人的许可商标并不是自己申请注册的而是通过其它方转让过来的,此时被许可人还应核实有关转让的过程,比如转让过程是否完成,转让商标是否有备案登记等。

2. 注意被许可商标的注册类别

按尼斯协定的规定,注册商标共计有45类,除非是驰名商标,通常所注册的商标仅在其注册的类别上使用,如要在其它类别上使用,也必须在该类别上注册。

因此, 被许可人考虑使用许可的商标时,其商品或服务必须与该许可商标所注册的类别相一致。

3.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由于客观条件和技术水平等方面的限制,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毕竟与许可人的产品或服务有一定的差别,为了方便消费者识别和购物便利,法律规定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地址是必要的。《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2.2.1 .4 合同模版/范本

商标许可合同

甲方: (简称“许可方”)

地址:

乙方: (简称“被许可方”)

地址:

鉴于许可方拥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

鉴于被许可方希望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许可______商标一事,达成如下一致。

第一条 定义

1.1 “注册商标”-是指本合同附件一所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注册登记的商标,该注册商标的编号为_________.

1.2 “许可方”是指________国__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 “被许可方”是指中国_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4 “合同产品”是指合同附件二所列的产品。

1.5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费、外购件等费用后的余额。

1.6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签字日。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 根据以下条款的规定,被许可方同意从许可方取得,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单独使用附件一所指的注册商标的许可权利,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销合同产品时使用。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二。这种权利是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许可方同意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在合同有效区域内再授予别人销售合同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2.2 许可只在_________地区有效。被许可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合同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

2.3 许可方负责向被许可方提供注册商标的有关资料,包括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申请情况、和编号等,具体的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4 被许可方同意在出售合同产品或在合同产品的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根据规定标明“注册商标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年”,或其他许可方要求的标志。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使用费,计价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3.2 本合同使用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_____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 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使用费的结算日。

3.3 使用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的净销售价计算,提成率为_______%。

3.4 在使用费结算日后_____天之内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提供完整、精确的报告,说明被许可方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使用费,净销售额和使用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合同附件三。如发现报告或支付中有不一致或错误,许可方应在收到该报告_____日内提出质疑,被许可方应及时改正。

3.5 被许可方同意建立和保留所有有关本合同项下交易活动的会计帐本和记录。许可方如需查核被许可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被许可方根据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报告后10天之内通知被许可方,具体的查账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费,被许可方将通过__________银行(此处为被许可方的业务银行)和__________银行(此处为许可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许可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美元。

4.2 许可方在收到被许可方按第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报告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被许可方在收到许可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即支付使用费给许可方:

A.使用费计算单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3 按本合同规定,如许可方需要向被许可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被许可方有权从上述支付的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资料的交付

5.1 许可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一的规定向被许可方提供注册商标的名称、内容,以及许可方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有关情况。

5.2 许可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5.1条中规定的资料交付给被许可方。

第六条 商品质量

6.1 被许可方同意合同产品将符合高标准,其试样、外观和质量将能发挥其最好效益,并能保护和加强商标名誉及其所代表的信誉。被许可方保证合同产品符合附件二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同时合同产品的生产、出售、分销将符合销售地的法律,并不得影响许可方以及其商标本身的名声。

6.2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被许可方应在出售合同产品之前,免费寄给许可方一定数量的产品样品,和其包装纸箱及包装材料,以取得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合同产品及其纸箱和包装材料的质量试样需得到许可方的同意。向许可方提交的每份产品得到其书面同意前不能视作通过。样品按本条所述得到同意后,被许可方在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能作实质变动。而许可方除非提前60天书面通知被许可方,不能撤销其对样品的同意。

6.3 在被许可方开始出售合同产品后,应许可方的要求,将免费向许可方提供不超过__________件的随机抽样样品及相关的纸箱、包装箱和包装材料。

第七条 侵权和保证

7.1 许可方保证是本合同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授予被许可方使用,如果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许可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7.2 被许可方负责为自己和/或许可方就其非经授权使用合同产品商标、专利、工艺、设计思想、方法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失,就其他行为或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进行辩护,并使许可方免受损失。

7.3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来保护许可方就该商标拥有的权利。被许可方在可知的范围内应书面告知许可方就合同产品的商标的侵权和仿制行为。双方可以各自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双方的名义针对这样的行为提起诉讼或索赔。

第八条 促销资料

8.1 在任何情况下,被许可方如果期望得到合同产品的宣传材料,那么生产该宣传材料的成本和时间由被许可方承担。所有涉及本合同商标或其复制品的宣传材料的产权应归被许可方所有。如果许可方要求使用或将其许可给他方使用,许可方应支付有关费用。届时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8.2 被许可方同意,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在电台或电视台作使用本合同商标的合同产品的宣传或广告。许可方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批准或不批准。

第九条 分 销

9.1 被许可方同意将克尽勤勉,并且持续制造、分销或销售合同产品,而且还将为此作出必要和适当的安排。

9.2 被许可方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合同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有可能将合同产品当作促销赠品的、以促进其搭售活动目的及销售方式有问题的批发商、零售商、零售店及贸易商等。

第十条 破产、违约

10.1 如果被许可方在达成协议后_____月内未开始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许可方可书面通知被许可方终止合同。

10.2 如果被许可方提出破产申请,或被宣告破产,或对被许可方提起破产诉讼,或被许可方无偿还能力,或被许可方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或依照破产法作出安排,或被许可方停止经营,或有人接收其经营,则本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得到许可方书面表示的同意意见,被许可方、其接收者、代表、受托人、代理人、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让人无权出售、利用或以任何方式经营合同产品,或相关的纸箱、包装材料。这是必须遵守的。

10.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下的义务,另一方在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后有权终止合同,除非违约方在10天内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部赔偿,令对方满意。

第十一条 最后报告

11.1 在合同期满前60天内,或收到终止合同通知的10天以内,或是在无需通知的合同终止的情况下10天以内,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出具一份报告以说明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合同产品的数量和种类。

11.2 许可方有权进行实地盘存以确认存货情况和报告的准确。若被许可方拒绝许可方的核查,将失去处理存货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存货处理

12.1 合同根据第十条的条款终止后,在被许可方已支付使用费,并已按照第三条要求提供报告的情况下,如合同中没有另外规定,被许可方可以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天内处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合同产品。

12.2 如果被许可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的质量、式样不符合许可方的要求而导致合同终止,被许可方不得再生产、出售、处理任何合同产品。

第十三条 税 费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向被许可方征收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被许可方负担。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向许可方征收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负担。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4.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4.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5.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5.2 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在_____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5.3 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15.4 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6.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或其各自授权代表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签字。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6.2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起算共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6.3 本合同失效后,除第十二条所述的情况外,被许可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销其自己的产品时使用该商标或类似的商标。许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转让在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过程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16.4 本合同的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5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6.6 本合同由第一条至第十六条和附件一至附件四组成,合同的正文和附件是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7 本合同双方各持两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中文(或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航空挂号邮寄,一式两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称“许可方”)(公章)

签署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印刷字)

签署: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日: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称“被许可方”)(公章)

签署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印刷字)

签署: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日:

2.2.1 .5 许可合同的备案

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必须与使用人就该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但当许可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2.2.1 .5.1 备案的程序

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有关流程,商标许可合同通常的备案程序如下:

第一,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但在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情况下,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第二, 许可人直接到有关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1. 准备申请书件

2.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3.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4. 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5. 收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按商标局的要求,准备申请书件应注意:

1. 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

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 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5.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同样,对于准备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明确该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 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 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 许可使用的期限。

4. 被许可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5. 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 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在申请人交付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规费,商标局认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文件齐备并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以邮寄方式将备案通知书发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对于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商标局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并集中刊登在每月第2期《商标公告》上。

2.2.1 .5.2 备案的效力

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 商标许可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署后就应按其约定的生效条件生效,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并非是商标许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除非当事人对此点有特别约定。如商标许可合同当事人约定,他们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仅在商标局完成备案手续之后才生效。

但应特别引起注意的是,虽然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不致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如有不知情的第三人善意而合法地使用,则该第三人不受商标许可合同的影响。

2.2.2 商标转让合同

2.2.2 .1商标转让程序

在当事人转让有关商标时,应当履行转让注册商标所应履行的法定手续。根据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因此,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就转让注册商标事宜达成协议后,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其具体手续如下:

1. 填写《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申请书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书式,写明转让商标的号码、名称,转让人名称、地址,受让人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号,并另盖双方印章。

2. 附送有关书件

除提交转让申请书外,同时还应送交原商标注册证,转让申请商标合同的副本及其它文件;

3. 交纳转让申请费和转让注册费

4. 核准并刊登《商标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送商标局审定,核准后刊登于《商标公告》,并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因此,当事人双方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并生效后,并不意味着受让人即可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要到转让的注册商标经核准并公告之日。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2.2 .2主要条款

1.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2. 被转让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商标图样、名称、注册日期、下一次应续展的日期、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

3. 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

4. 合同生效方式和生效时间;

5. 违约责任及双方签字等。

2.2.2 .3注意事项

商标转让合同涉及到该合同买卖双方的利益,但是受让方更应注意所转让商标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效性等。因此,特别是在商谈商标转让合同阶段,应对与该拟转让商标及商标所有人作基本的了解,特别应注意以下事项:

拟转让的商标是否是注册的并合法存续且有效的商标;

转让方是否是该拟转让商标的所有人,从而保证此后所签署的商标转让合 同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

通常拟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日前应没有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以确保拟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与第三方争议;更不会被他方限制使用;或在该拟转让商标上设定任何权益,如抵押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方应将自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因此,受让方应一并查清转让方是否有与拟转让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其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有的话,应要求转让方一并转让。

自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不得使用或再许可他人使用向受让方转让的商标,或其它与拟转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也不得从事任何与该商标竞争的商业活动。

对于某些特别行业或其它特殊商标,受让方还应特别注意此时转让商标的不同。比如,转让方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方就需要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方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方则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同样,对于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方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此后,受让方应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

2.2.2 .4合同模版/范本

商标转让合同

转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受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转让方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_________向受让方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转让的商标

1) 转让的商标名称

2) 转让的商标所有人

3) 商标图样

4) 商标注册号

5) 商标注册类别

6) 商标注册证编号及有效期

7) 商标下次续展日期

二、 保证

1) 商标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已完成法律所要求的任何备案或登记手续,且该商标是合法有效的。

2) 商标转让方在本转让合同签署时,未对该商标进行抵押。

3) 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访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三、 商标许可权利的处理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该商标曾与××××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知××××。

四、 买方对转让商标的权利

商标转让合同自其生效之日起,买方即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五、 注册商标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注册商标正式转归受让方。

六、 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转让方(或受让方)在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方承担。

七、 保密

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漏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八、 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 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_万元;

2) 付款方式:

3) 付款时间:

九、 违约责任

1) 转让方在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 其他……

十、 争议解决

十一、 其它

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署: 签署: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3 商标投诉

商标行政投诉是具有我国特色的一种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途径。当然也不仅仅只有商标才有行政投诉,在专利、著作权知识产权案件中也有行政投诉这一途径。但商标行政投诉目前是被利用的最广泛、效果最好的,这里面的主要原因在于《商标法》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局扣押和查封权,但在《专利法》没有赋予地方知识产权局扣押和查封权。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无形的因素在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权利中还包括对企业的年检以及经营监督管理等。当商标权被侵犯时,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既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文主要针对如何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作一指引性说明。由于每个案件的均由其自身特性,因此不可仅仅据此做出判断。

2.3.1 受案机关

2.3.1 .1 根据具体行为确定不同的受案机关

2.3.1 .1.1 以下三类案件,一般应至工商的商标执法部门;

1.完全仿冒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

2.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作包含式使用,如“新海尔”或“海尔王”等;

3.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恶意注册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

2.3.1 .1.2 以下三类案件,一般应投诉至工商的经济检查部门:

1.使用与注册商标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注册商标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可能产生误解的;

2.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企业相同或相近似的企业名称,可能引人误解的;

3.擅自将商标人的注册商标恶意注册为企业字号,可能引起误认的。

但在现实中,多数是多种情况并存,应具体分析,选择有效、执法力度强的部门。

2.3.1 .2 受案机关简介

2.3.1 .2.1 商标执法部门设置及职能介绍

1.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总局内设商标局,负责办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的注册工作,以及办理上述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补正、注销等有关事宜;负责办理商标异议裁定;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商标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指导本系统的商标办案工作;协助办理商标侵权行政复议案件;扶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印制;负责商标代理组织、商标评估机构的管理;负责认定驰名商标;负责商标信息的收集工作;组织商标国际条约、协定在中国的实施及承办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

2.省级商标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设商标监督管理部门,如商标处,负责研究拟定商标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对商标印刷单位的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商标代理组织的审批核转工作;负责对企业使用商标、对商标代理组织、商标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驰名商标的核转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及假冒工作。

3.县级商标科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设商标监督管理部门,如商标科,主要负责宣传贯彻《商标法》,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查处违反《商标法》的行为,负责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受理并核转办理《制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申请材料,向申请者发放《制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负责受理有关商标侵权案件的投诉和调节处理工作。

2.3.1 .2.2 工商的经济检查部门

1.省级经济检查部门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经济检查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走私贩私、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2.县级经济检查部门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经济检查部门,如经济检查科,负责依法监督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依法查处假冒伪劣、走私、贩私、欺诈经营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查处限制竞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垄断经营等行为;制造、推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行为(包括盗版行为)。

2.3.2 需要准备的材料

2.3.2 .1 制作投诉文件材料

2.3.2 .1.1 投诉书

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开头。内容包括:呈交部门,如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投诉的还应列明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被投诉人(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被投诉的商品名称、数量、储藏地点等;

第二部分:事实和理由。内容包括:被侵权商标的注册情况、商品产销情况及获奖情况,是否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该知名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侵权事实及法律依据: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侵权形式及构成侵权的理由,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等;

第三部分:请求事项。内容包括请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是否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是否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第四部分:落款。内容为投诉人签名、盖章,并标明撰写时间。

2.3.2 .1.2 投诉人的身份证明

1.投诉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

投诉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诉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

国内商标注册人可以委托他人投诉,但应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投诉的,应出示能证明该组织具有代理资格的有效证件。

国(境)外商标注册人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委托国家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投诉,并提交中文投诉文件及经认证或公证的代理委托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3.2 .1.3 证明材料

1.商标注册权属证明

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货真正在继承的证明材料。

2.侵权行为证据

如,涉嫌侵权的商品实物或照片;储藏地点的现场照片、运输过程的照片或者录像;侵权行为的公证文书。

3.权威机构关于商品质量的鉴定结论

如,权利人关于商品来源所出具的鉴定函件。

4.其他证明文件

如,驰名、著名商标认定文件,专利证书,同一侵权事实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材料等。

2.3.3 注意事项

1、采取行政查处与民事赔偿诉讼的相结合的方式

实践中,行政查处有一定力度,但对于打击侵权人还不够,因为行政处罚毕竟不多,如果二者能够结合使用,那么将给其以致命打击。

2、程序问题。

实施上述策略存在的法律风险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即工商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性。行政诉讼主要审查的是合法性问题,实践中,由于各地工商执法人员素质存在差异,执法程序不规范,给可能出现行政诉讼胜诉带来极大的风险。行政诉讼一旦由于程序违法而败诉,给投诉人的品牌维护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在实践中,律师应当积极配合工商执法部门的执法,切实保证执法程序无瑕疵,为可能出现的行政诉讼大好坚实基础。

3、证据问题。

行政查处容易“打草惊蛇”,导致侵权人转移、隐匿或销毁侵权证据。所以,在投诉前必须充分收集侵权证据,从而为行政投诉、行政诉讼及民事赔偿诉讼打好基础。

4、背景调查。

主要是针对有工厂等大型制假对象,需要提前进行调查,而不是等待工商局调查,因为这部分是需要当事人调查的。

5、注意期限,对于工商执法部门的推拖行为,要及时督促,合理利用好行政复议及诉讼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2.3.4 投诉书范本

投 诉 书

投诉人:XXXX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被投诉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投诉事项:

1、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被投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损害投诉人利益及侵犯投诉人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可表述具体侵权的行为);

3、 没收或销毁被投诉人的侵权商品(产品)。

事实和理由:

投诉人为“XX”品牌产品的上海总代理,享有“XX”品牌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商标图案等在上海地区的独家专用权,非经投诉人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投诉人近日发现:被投诉人自 年 月份以来,在未经投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上述商标图案,投诉人多次出面要求被投诉人停止侵权行为未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侵权行为严重地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给投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投机行为,投诉人特依法向贵局投诉,请贵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投诉人进行查处。

此致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诉人:

代理人:

200 年 月 日

证据清单

1、 投诉人商标证;

2、 被投诉人假冒情况;

2.4其他业务

2.4.1 商标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主动申请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知识产权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书

申请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2) 注册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图形、注册有效期、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情况等。

(3) 被许可人的名称、许可使用商品、许可期限等。

(4) 权利人合法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5) 已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2. 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3.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

4. 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5. 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6. 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7. 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2.4.2 海关强制措施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向海关主动申请扣留侵权嫌疑物。

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物的,应当递交书面申请并附带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注册商标未在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还应当同时随附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所需的文件、证据。

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物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 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4. 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5. 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注册商标权用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1. 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2. 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2.4.3 商标相关的咨询业务

2.4.3 .1 指导客户进行企业商标管理

律师作为企业法务或者为企业打造品牌出具法律意见时,关于企业商标在注册和使用中的管理,可以开展下列法律服务:

1. 提醒企业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加强商标注册工作;做好既有注册商标维护,防止他人商标侵权以及商标淡化。

2. 注意为企业使用商标、标识、商品/服务名称、商品包装装潢等环节做好预检索工作,以防止在上述环节中侵犯他人商标权。

2.4.3 .2 协助企业进行商标及品牌管理

1. 单一品牌战略。集中打造单一商品比较容易创出品牌,一般有利于新产品的推广。

2. 多品牌战略。企业根据不同产品的性质、特点,在其生产的不同商品上使用不同的商标,多商标经营有利于分散风险。

3. 主副商标结合使用战略。企业对于某一种产品同时采用多个商标。在这多个商标中,某一个商标是作为主打商标,而其他几个商标起衬托作用或定位于中低档市场,前者称为主商标,后者称为副商标。

4. 联合商标战略。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与普通商标不同,联合商标其实是几个互相近似的商标的组合,在这些商标中有一个商标是主商标或称正商标,而其他则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正商标不被变相抄袭使用。联合商标的使用扩大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有利于防止他人的商标与自己人的商标的近似而在市场上被消费者误认。

5. 防御商标战略。防御商标是指某一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注册或在所有商品(服务)类别上进行全类注册的商标。注册防御商标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阻止他人在其他商品(服务)上进行抢注。

2.4.3 .3 做好商标使用许可。

企业品牌发展到一定程度,可以建议其考虑进行商标许可,借此可以提高许可人的商标知名度,尤其是通过商标许可比较容易地冲破贸易壁垒,顺利地实现市场渗透,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对被许可的企业而言,可以借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发展自己,当然,商标许可中控制产品质量是关键。

2.4.3 .4 协调商标与其它知识产权的管理

商标、商号、域名统一战略。商标和商号作为企业主要的商业标识,关系密切;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也成为企业与消费者关联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建议企业确立商标、商号、域名统一战略具有重大意义,企业可以将商标作为商号和域名的一部分使用,便于消费者在记住商标的同时记住企业的商号与域名,同时还可以防止一些投机分子将他人商标作为商号使用或者将商标进行域名注册牟取不正当利益。

2.4.3 .5 开展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争创工作。

企业商标若达到一定知名状态,可协助企业争创当地著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全国性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如《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等规定,知名商品名称、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可受法律保护,可以建议企业在品牌管理、市场选择、产品制造与销售、售后服务以及广告宣传等过程中突出本企业主要商标的宣传,培养商标的声誉,以追求知名、著名甚至驰名的状态。

3.1.1 合同纠纷

3.1.1 .1 代理原告提起合同之诉

3.1.1 .1.1处理流程概述

本类案件的处理流程应为:

1. 考察案件

2. 收案

3. 调查和收集证据

4. 提起诉讼

5. 参加庭审或和解

6. 结案

3.1.1 .1.2 考察案件

1. 案件性质

(1). 原告为商标许可/出让人

原告为商标许可/出让人的商标合同纠纷案件,通常存在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的情况。代理律师应从管辖权、赔偿数额、执行等多个角度来为当事人确定案件性质,选择适当的请求权。

更多有关商标侵权之诉的内容,请参见本指引 3.1.2 。

(2). 原告为商标被许可/受让人

原告为商标被许可人/受让人的商标合同纠纷案件,一般也会存在请求权竞合的问题,比如在商标权经独占许可的情况下,商标权利人可能针对被许可人存在商标侵权的行为。

原告代理律师应合理地设计诉讼方案,并依当事人的意见,选择请求权或适时地针对第三人另行提起侵权之诉。

更多有关商标侵权之诉的内容,请参见本指引 3.1.2 。

2. 当事人

(1). 原告

代理律师应审查原告身份证明文件及商标许可/转让合同原件,确认原告确为合同当事人或因与合同当事人存在某种关联关系而承受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

(2). 被告

代理律师应审查商标许可/转让合同原件,确认被告为合同当事人,否则代理律师应考虑变更诉讼策略,提起其他类型的诉讼。

(3). 本诉案外人

由于商标合同纠纷案件通常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因此,律师应审查是否还存在应对本诉原告承担侵权责任的案外人,并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对上述案外人提起侵权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经登记备案即具有公示作用,得对抗第三人,被许可人可在向许可人提起违约之诉的情形下,继续追究相关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3. 诉讼时效

通常情况下,本类案件诉讼时效为,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相关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履行期限。如依上述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 管辖法院

(1). 协议管辖

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或商标权转让合同一般会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如果该约定有效,则根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地域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 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其第一审管辖法院应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但各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律师应在立案时查明相关地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分配情况,选择正确的级别管辖。

就上海地区而言,其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具体分配如下:

(一)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含本数)以上,以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反垄断等民事纠纷案件应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

(二)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范围为浦东、长宁、闵行、南汇、奉贤;

(三)卢湾法院知识产权庭(民三庭)管辖范围为卢湾、徐汇、松江、金山;

(四)黄浦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范围为黄浦、青浦、静安、嘉定、普陀;

(五)杨浦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范围为杨浦、虹口、宝山、闸北、崇明。

5. 案情

原告代理律师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考察案情,并为客户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1). 商标权利状态

作为原告律师,可以通过“中国商标网”(sbj.saic.gov.cn)或其他查询工具查询涉案商标目前的权利状态,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涉案商标是否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是指,尚未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已提出注册申请但还未准予注册的商标。除了烟草类商品外,我国法律目前并未禁止在其它商品和服务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时,未注册商标可能因其载体不同,而拥有著作权等排他性权利。因此,未注册商标仍可能具有被许可或转让的价值,与其相关的商标许可/转让合同并不一定为无效合同。

律师在查询涉案商标注册状态时,应结合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二)涉案商标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成立后,是否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备案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0条第3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4条,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应由许可人申请。

依上述规定,当商标许可合同约定不明时,申请合同备案是商标许可人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因此,在被许可人为原告的商标许可合同纠纷诉讼中,原告代理律师应通过考察涉案商标备案状态,以确定被告是否履行该附随义务。

(三)涉案商标在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后,是否向有关部门递交了转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9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属变动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因此,律师可以借此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以此选择适当的诉讼请求。

(四)涉案商标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过权属变动

原告律师可以藉此了解商标权属的变动情况,确定被告是否存在其他违约行为。

同时,代理律师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中必须注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亦存在“买卖不破租赁”的法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商标权属的变动并不能必然导致在先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2). 合同条款

商标权许可/转让合同是本类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原告律师应仔细分析合同条款,确定合同及合同各条款效力、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涉案合同对于管辖、违约金等具体事项的约定情况。

(3). 合同履行情况

原告律师应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确定双方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并适时建议当事人停止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 违约情况

原告律师应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确定被告具体的违约情况及违约后是否做出过补救措施。

(5). 损害

原告律师应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确定原告的损害情形,损害应包括实际损失及可期待利益损失。律师在此过程中应比较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害以及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损害的大小,并考虑我国关于商标侵权之诉50万元法定赔偿额度的规定,综合确定诉讼方案。

3.1.1 .1.3 证据的调查和收集

1. 证据的类型

(1). 权利证据

此类证据通常包括,商标注册证、商标局备案文件、商标使用许可/转让合同。

(2). 违约证据

此类证据通常包括,被告的履约情况、原告催告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信函、传真或邮件等、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或处分系争商标的证据。

(3). 损害赔偿依据

此类证据通常包括,证明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可预期损失的证据。

(4). 合理费用

此类证据通常包括,原告在被告违约后,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合理费用的证据。

2. 证据来源

(1). 权利证据

权利证据应当由原告提供,律师应当就其所应当提供的证据给予指导。

(2). 违约证据

律师应采用购买公证、网页公证、证据保全以及当事人提供等多种途径获得证明被告违约的证据。

(3). 损害赔偿的依据

律师可以提供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营业收入减少、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丧失的商业利益以及原告为履行合同已支出的费用等证据作为损害赔偿依据。

如当事人已约定违约金数额,且该数额不低于当事人遭受的损害,律师可以不做进一步的取证工作。

(4). 合理费用

原告应提供因采取必要措施而支出费用的各类顾问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的发票。顾问费或律师费发票应当与顾问合同或聘请律师合同一起提交,差旅费发票则应注意其产生的时间及起止地点等。

3.1.1 .1.4 其他注意事项

1. 诉讼请求

商标合同纠纷类案件中经常存在诉讼请求竞合的情况,本章节前文内容已对此多有表述,不再累述。

2. 财产保全

原告可以参照普通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代理律师需注意,商标权也属于财产保全措施所针对的对象。

3. 案件的执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统一将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为两年。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1.1 .1.5 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已构成合同违约;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 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防止扩大损失而支付的差旅费 万元;

4、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 年 月 日与被告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在 年 月至 年 月间,于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被告在商品类别第 类上的注册商标“ ”(以下简称“系争商标”),注册号 (见证据第一组)。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许可费用,并协助被告于 年 月 日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见证据第二组)。

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市场上自行销售标注系争商标的 产品,对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见证据第三组)。为制止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曾于 年 月 日,向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请求书,要求工商机关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见证据第四组)。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系争商标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人,拥有独家使用系争商标的权利,被告的上述销售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相关约定,构成了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目录

3.1.1 .2 代理被告进行答辩

3.1.1 .2.1 抗辩事由

被告律师可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抗辩事由:

1. 合同效力

2. 原告未履行其应当先行履行的义务

3. 原告先行履行的义务有瑕疵

4. 原告存在《合同法》第68条列明的情况

5. 被告的违约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6. 被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3.1.1 .2.2 相关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可参考 3.1.1 .1.3原告代理部分,对照考虑。

3.1.1 .2.3 其他注意事项

可参考 3.1.1 .1.4原告代理部分,对照考虑。

3.1.1 .2.4 答辩状范本

由于实践中很少提交书面答辩状,因此本节仅列举答辩要点:

1. 依本章所列抗辩事由进行抗辩;

2. 质疑原告证据的证明力;

3. 分析原告选择的请求权及管辖是否适当;

4. 主张合同约定违约金明显高于原告遭受的损害或原告损害不存在。

3.1.2 侵权纠纷

3.1.2 .1 临时禁令

3.1.2 .1.1 商标权

3.1.2 .1.1.1. 诉前禁令

1. 申请诉前禁令。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三)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2. 证据提交

(1) 权利证据——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2) 侵权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3.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实践中人民法院可能先确定诉前禁令将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并据此数额要求申请人提供全额担保。

4. 复议。当事人对诉前禁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 有效期。诉前禁令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

3.1.2 .1.1.2. 诉中禁令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或者诉讼中,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诉中禁令涉及的有关申请、证据提交、担保的确定、裁定的执行和复议等事项参照诉前禁令实行。

3.1.2 .1.2 专利权

3.1.2 .1.2.1. 诉前禁令

1. 申请诉前禁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2. 证据提交

(1)权利证据:

A、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B、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C、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2) 侵权证据:

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

3.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可能根据诉前禁令将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4. 复议。

当事人对诉前禁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 有效期。诉前禁令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

3.1.2 .1.2.2. 诉中禁令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3.1.2 .1.3 著作权

3.1.2 .1.3.1. 诉前禁令

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的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3.1.2 .1.3.2. 诉中禁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在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1.2 .1.4 临时禁令与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关系

临时禁令虽然与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相互独立,但三者之间却又有关联关系。譬如证据保全中,如果查封了被申请人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用于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则禁令中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才能落到实处。财产保全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等措施,也将影响被申请人的侵权活动,保证了禁令的执行效力。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果权利人合理、有效地运用临时禁令与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三种保全方式,将可能更好地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要求申请人就三种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所以,权利人申请更多的保全方式,也将产生更重的财产担保负担。

3.1.2 .2 侵权纠纷

所谓商标侵权纠纷,是指某个民事主体实施了下列一个或多个法律规定的不法行为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下列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形: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1条、第2条,对《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第(五)项做了如下具体界定: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四)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六)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3.1.2 .2 代理原告提起侵权之诉

3.1.2 .2.1考察案件

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请求时,首先需要对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考察、分析及研究。

案件的考察需涵盖程序性事项、实体性事项,并根据考察结论确定案件的解决策略。

程序性事项主要解决的是原告和被告的确定、管辖法院及诉讼时效审查。

3.1.2 .2.1.1 原告

作为侵权之诉的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3条,可以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特殊情形下,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原告。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作为原告,其诉讼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见法释(2002)32号第4条)

3.1.2 .2.1.2 被告

只要实施了法定商标侵权行为的人,都可以作为侵权之诉的被告。由于法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存在多种情形,因此被告可能存在多个被告。如果存在多个被告的情况,有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也有可能只是不同侵权行为并列(例如有的被告“制造侵权产品”,有的被告“销售侵权”产品)。

3.1.2 .2.1.3 管辖法院

商标侵权之诉的管辖连接点可以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侵权商品的查封扣押地或被告住所地。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另外,如果案件涉及多个被告,且各个被告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点不同(例如,在“浙江制造”、在“上海销售”),则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选择上海地区的法院管辖);但如果原告仅起诉其中某一被告(例如,只起诉制造者而不起诉销售者),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即“制造行为”的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见法释(2002)32号第6、7条)。

3.1.2 .2.1.4 诉讼时效

律师需考察案件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如果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到其拟提出诉讼之日已经过了2年,且其中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则律师需考察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的情形。如果存在此情形,则原告仍可起诉,而人民法院也仍可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见法释(2002)32号第18条)

3.1.2 .2.1.5 实体性事项

实体性事项主要考察的是提什么样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以及当事人的指控是否有法律依据。

1. 诉讼请求

商标侵权之诉诉讼请求应围绕《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来提出,即围绕“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来提出。

律师在考察案件时,需要注意,只享有商标权财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是没有法律依据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的。

2. 证据

证据的重要性不须多言。律师在考察案件时,至少需要注意三个方面: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3. 当事人指控的法律依据

这一点实际上即是对案件做法律分析,形成法律评估结论。

律师在考察案件时,在这一点上,可以分析下列要点:第一,当事人指控所依据的是哪个或哪些法律条文;第二,那些法律条文所规定的适用前提、条件在本案中是否有对应事实;第三,法律是否规定有例外情形;第四,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在本案中是否有对应事实。

3.1.2 .2.2 证据的调查和收集

3.1.2 .2.2.1 证据的类型

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分为四大类:即权利证据、侵权证据、损失(含调查费用)证据和程序类证据(例如境外原告的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书、企业成立证明、诉讼时效的中断证明、以前发给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的函件等)。

3.1.2 .2.2.2 证据的收集

1. 权利证据

权利证据通常是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针对国际注册)和商标许可合同、商标注册人授权书(在普通许可被许可人单独起诉时需要)等。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证明都是中国商标局签发的权利证明。商标许可合同还可以辅助以中国商标局的合同备案材料作为佐证。如果要主张被侵权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则还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商标处于驰名状态的证据,例如长期的广告宣传材料、权威机构出具的市场知名度调查报告等。

2. 侵权证据

侵权证据针对案件的具体事实有繁有简,但通常包括:物证,即侵权产品;文书证据,即证明侵权行为的宣传册、交易文书、网页;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

3. 损失证据

损失证据既可以针对原告的损失来组织,也可以针对被告的获利来组织,还可以针对可用第三方许可使用费来提供。侵权人或权利人的财务报表、显示侵权产品价格的发票或收据、与第三人的商标许可合同及许可费支付凭证等都可以用作这方面的证据。

4. 补强取证

在代理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时,通常需要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而这些因调查取证而发生的合理费用都可以在诉讼中要求被告承担。进一步的调查、取证通常针对的是:侵权证据和损失证据。律师在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时,需要注意取证方式的合法性,例如可以通过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来获得强有力的合法证据。

为证明被告的获利,律师还通常需要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要求法院查封、复制被告的财务帐册。需要注意的是,诉前和诉中都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但诉前保全比较罕见。另外,法院通常要求原告就其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此外,如果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曾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过,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中获得的证据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也是相当有力的证据。

3.1.2 .2.3 其他注意事项

在代理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时,还有下列事项需要律师予以关注:

1.临时保全措施(临时禁令)

临时保全措施针对侵权行为,用意在于请求法院下令以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临时保全措施同样分为诉前和诉中两类,都需要提供财产担保。就临时保全措施的财产担保的数额通常根据被告因停止制造/销售/使用行为而受到影响的日营业额及受影响的估计天数来定。

2. 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即请求法院下令冻结、查封、扣押被告的一定数额的财产以保证日后法院判决的执行。财产保全同样分为诉前和诉中两类,也都需要提供财产担保。不同的法院对财产保全的担保要求可能略有不同。

3.追加第三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律师在代理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时,可以考虑援引此制度请求法院追加某些第三人,以利查明事实、辨别责任。

4. 设计与被告的和解方案。

律师在代理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建议客户寻求与被告达成和解方案。律师为维护原告的权益,需要充分参与和解方案的设计,以免留下法律漏洞。

3.1.2 .2.4 参考起诉状

律师在代理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时,可以参考下列样本,根据具体案情添加、修改相关内容,拟订该案的民事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A 有限公司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被告:B有限公司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包括判令被告消除其宣传册、网站、名片等上的侵权标识,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以公告的方式消除影响;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就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调查被告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费用人民币 元;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X年X月X日在中国注册取得了“ ABC ”商标在第 9 类 “ 计算机 ”产品的专用权(注册号: )。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设计、制造和销售非原告制造的、并且标有与“ABC”商标[相同/类似]的标记的计算机产品,并在其网站、宣传册、名片等上使用与“ABC”商标[相同/类似]的标记。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此,依照《民法通则》和《商标法》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由于侵权带来的所有不良影响、承担原告因调查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费用并且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特此依法诉至贵院,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主观恶意明显,对原告的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X 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盖章

日期:

3.1.2 .3 代理被告进行答辩

3.1.2 .3.1 抗辩事由及诉讼策略

3.1.2 .3.1.1 抗辩事由

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请求时,需要分析抗辩事由并策划诉讼策略。

主要的抗辩事由可以包括下列内容:管辖权异议及诉讼时效抗辩、不侵权抗辩以及不承担赔偿责任抗辩。

1. 诉讼时效抗辩

律师在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时,需注意如被告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在原告提出诉讼时仍在持续时,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判决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为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2. 不侵权抗辩

不侵权抗辩存在多种思路,常见的有:

从法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前提(商品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出发,指出由于其中某一要件不具备,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商标拥有在先权利(例如企业名称权、著作权等)的角度出发,指出被告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不侵权抗辩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即指出原告的证据不充分,因此不能得出被告侵权的结论。

3. 不承担赔偿责任抗辩

如符合适用的条件,律师可以援引《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进行抗辩。该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其他抗辩理由

此外,如原告的诉讼目的存在压制公平竞争的目的,或者原告商标权利的取得本身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实际上是抢注他人的商标),或者原告自商标取得注册之后未使用过该商标,律师可以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来进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抗辩。

3.1.2 .3.1.2 诉讼策略

诉讼策略的策划通常涉及下列问题: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提出商标争议行政程序?是否与被告进行和解?

1. 管辖异议

律师通常可以建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的举证期限应当在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计算。因此,管辖权异议也可以从策略上为被告争取更多的证据准备时间。

2. 行政程序

在考虑是否提出商标争议行政程序时,律师需注意以下要点:其一,商标争议行政程序的提出须以法定事由为基础,而且基于某些事由提出争议存在一个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期限的限制;其二,商标争议行政程序处理时间较长,甚至可达数年之久,而且人民法院通常不会由于被告提出商标争议行政程序而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

3. 和解

如律师对案情的判断显示案件的审判结果将对被告不利,可以建议被告与原告协商和解,以尽快解决纠纷。

3.1.2 .3.2相关证据的调查和收集

首先,律师可以根据提出不侵权抗辩的具体思路和理由来协助被告准备相关证据。

如被告拟以“不构成相同或近似”进行不侵权抗辩,则可以考虑提供针对公众的随机调查报告以佐证对比商标标识不构成近似、不构成混淆或者原告的商标不具备市场知名度。

如被告拟援引在先权利作为不侵权抗辩,则需准备大量的证明在先权利存在的证据,例如显示被告最早使用被控侵权的标识的文书、宣传册等。

其次,律师可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协助准备被告的相应辩驳证据。例如,如原告以被告的财务报告来论证被告的获利,律师可以指导被告提供其收入不仅仅来自销售被指控的侵权产品的证据。

3.1.2 .3.3 其他注意事项

在代理被告应诉商标侵权之诉时,还有下列事项需要律师予以关注:

1. 针对临时保全措施(临时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对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权对人民法院采取的临时保全措施(临时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复议,尽管提出复议不影响该裁定的执行。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被告给以提供担保而要求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因此,律师可以基于以上规定建议当事人积极提出复议或提供解除财产保全担保。

2. 申请延期举证

如律师认为被告难以在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准备全部证据,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此申请需要充分阐述需要延期举证的事实、理由。

3.1.2 .3.3 答辩要点

商标诉讼不侵权答辩要点一般有:

1. 被告使用的标识具有合法来源;

2. 质疑原告的商标权的正当性,包括反驳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必要时可以建议客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原告的注册商标,但是目前商标评审程序所需时间较长。

3. 双方的标识不相同亦不近似;

4. 双方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亦不类似;

5. 损害不存在、数额计算没有依据或者法定赔偿不合理等等。

律师可以在答辩期间向法院递交书面的答辩状,也可以在开庭时进行口头答辩。

3.1.3 商标权属纠纷

3.1.3 .1定义

商标的权属纠纷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对商标权的归属发生的纠纷。

3.1.3 .2商标注册争议与商标权属争议的区别:

1. 商标注册争议双方争议焦点是“在后注册”的商标应否有效存续的问题。在此类争议中,提出异议一方之根本目的是要否定被争议商标的存续效力;商标权属纠纷争议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该商标应当归谁的问题,对该被争议的商标是否应当存续各方并无争议。可见,注册争议是对商标主管机关所作出的各类核准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持有异议,故应适用商标复审及行政诉讼程序。但商标注册争议的本质仍是民商权利争议,因为此类商标行政诉讼实际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借助行政程序来判别商标注册人民事权利的有效性;商标权属争议是平等民事主体对该商标权的归属发生纠纷,认为争议商标应归自己而不是他人,故与商标核准行政行为无关。当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不适用商标复审和行政诉讼。

2. 商标注册争议一般因三种缘由引发:一是存有“在先权”的一方认为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权,所以要在该商标的注册进程中阻止其有效注册从而引发争议;二是虽不享有在先权但与在后已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存在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可以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对该商标既存效力提出异议而引发的争议亦是注册争议;三是既不享有在先权,亦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无利害关系的任何主体对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注册也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权属争议则在争议各方之间存在一个必然的前置性基础法律关系,即争议方此前围绕争议商标曾有使用、注册、许可、转让、授权、共用、信托等不同形式的民商事交易法律关系。并因商标权利之归属、使用及对有关约定和履行发生争议后引发商标权属争议。

3.2 行政诉讼案件代理

3.2.1 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类型

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二是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包括裁定,下同)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3.2.1 .1普通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行为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 使用商标的商标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

3. 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4. 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

5. 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

6. 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等等。

3.2.1 .2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主要有四类:

1.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而作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2.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而作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3.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而作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4.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而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而作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3.2.2 关于诉讼时效、案件管辖、诉讼请求的相关法律规定

3.2.2 .1 诉讼时效

3.2.2 .1.1 对普通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来说,凡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3.2.2 .1.2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2.2 .2 案件管辖

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以此对照《商标法》第二十条及相关条款,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因此,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下列事宜作出的终局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事宜。

3.2.2 .3 诉讼请求

当事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对此,《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有专门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赔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支付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3.2.3 相关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可着重于以下方面:

1. 自己的商标在先使用的证据材料

2. 商标产品的销售记录

3. 商标的宣传资料

4. 相关部门的鉴定资料

5. 其他资料

3.2.4 其他注意事项

对于复议是否为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不一致,按照效力等级判断,应当以《商标法》为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进入复议程序的当事人,只有在复议程序结束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在商标案件中,复议并不是诉讼的前置条件。

商标行政诉讼与因商标侵权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同,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

1、处理对象不同。商标行政诉讼是因商标行政争议,即在商标管理过程中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而引起的争议;而商标侵权诉讼则是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争议为对象的。

2、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不同。商标行政诉讼发生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被行政处罚人之间;前者只能是被告,且没有反诉权,后者永远是原告;商标侵权诉讼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

3、两种诉讼的法律原则和适用程序不同。商标行政诉必须根据《行政诉讼法》,适用的是行政诉讼程序,而商标侵权诉讼则依据《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中的复议选择原则、诉讼不中止执行原则、有限变更原则等不适用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调解原则也不全适用于行政诉讼。

3.2.5 起诉状范本

行政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商标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位

诉讼请求:

1.要求撤销被告××××年×月×日对原告所作的撤消×××商标决定书;

2.要求确认原告的×××商标为合法商标;

3.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日起在商品上使用商标×××,于××××年××月××日注册了商标×××。被告于××××年以此商标与×××公司的驰名商标相似而撤消了原告的商标。但是,原告在开始使用×××商标时,×××的商标还未被列入中国驰名商标。(行政机关的决定无事实依据,并且因行政机关的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损失)……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年×月×日所作的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错误的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为此,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

一、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份。

3.3 刑事案件代理或辩护

3.3.1 概述

3.3.1 .1 律师代理商标类刑事案件的类型:

目前律师可以代理下列与商标有关的刑事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罪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3.3.1 .1.1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义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要件:(一)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二)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三)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四)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一)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未经这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3.1 .1.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义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为:(一)主体:可以是单位和个人;(二)客体: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三)主观方面: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构成侵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这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四)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3.3.1 .1.3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定义

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上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载体。凡假造或者未经许可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达到严重程度的,即构成本罪。

该罪的构成要件为:(一)主体: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四)客观方面: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明知是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加以销售,情节严重的行为。

3.3.1 .2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

自诉案件:被害人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即可聘请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

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3.3.2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

3.3.2 .1 代理商标权利人提起自诉

3.3.2 .1.1 案件的受理条件

律师审核案件是否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被告是否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受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五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除外。

3.3.2 .1.2 概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 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 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 造成恶劣影响的。

3.3.2 .1.3 认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是区分该罪与非罪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犯罪构成四要素的形式条件和情节严重的实质条件。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有些只能是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

1. 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不大,同时也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本法第13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展于一般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

2. 假冒商标与假冒装潢。所谓假冒装潢是指用线条、色彩、图案以及文字等来假冒他人装潢和包装,达到以假乱真,蒙骗消费者的目的。装潢和商标二者是不同的,稍具商品知识的消费者是能分别的。假冒他人商品装潢也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根据本法的规定,这类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有一种情况除外,近年来,假冒名酒瓶贴图案欺骗消费者案件增多,因为名优酒类的特定名称以及瓶贴装潢起到了商标的作用,成为消费者认购的一种显著标志。为了加强对名优酒类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国家商标局根据企业的要求,已经将十三家酒厂的名优酒 (如“贵州茅台”酒、四川“五粮液”酒)的瓶贴装潢中起到商标作用的部分,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假冒这十三家名酒瓶贴的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3.3.2 .1.4 时效与管辖

1.诉讼时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同时为了切实维护合法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中避免了诉讼时效的“一刀切”,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该《解释》在诉讼时效上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诉讼时效的规定突破了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2.管辖

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有多个被告,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3.3.2 .1.5 相关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1.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涉案商品及商标标识情况、有无商标注册证、库存商品及商标标识数量等。

2. 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商品及商标标识、库存情况等。

3. 涉案商标标识原件或复制件。

4. 涉案商标未经注册的证明材料。

5.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商品的起止时间、制销数量、销售价格、库存情况等,涉案商标标识的来源、是否注册、商标印制单位、印制数量、相关价格等,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6.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7. 与涉案商品及商标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的商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经营额等情况统计清单。

8. 其他相关材料。

商标注册证,各种产品证书,证明产品为名牌产品,对方假冒注册商标是为了谋取利益。

3.3.2 .1.6 注意事项

1. 取证应注意问题:

(1). 收集证据内容及手段应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实践中,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②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③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虚假的、无证明力的事实材料,因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2). 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

各个证据之间要有某种客观的联系,相互印证,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其次,当事人应收集与证明对象相一致的证据。实践表明,证据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所认定。所以,在收集证据后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关系,剔除无关紧要的证据,确保证据有的放矢。

(3). 注意证据的客观性

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篡改、伪造证据,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3.2 .1.7 自诉状范本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若被告为单位,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诉讼请求

一、 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图形;

三、 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 “×××”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年××月××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市××区宣传该公司的××广告上,使用“×××”图形作为被告的商标,并在被告的宣传手册等等上印制“×××”图形,在其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商标标识×××,被告人将这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件销售给本地及外地的客户,经营额为人民币×××元。

综上所述,被告在明知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假冒原告注册商标,营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3.3.2 .2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3.3.2 .2.1 抗辩事由

1.被告拥有自己的商标。

2.原告与被告商品的市场价相差无几,被告不用假冒注册商标。

3.3.2 .2.2 证据的收集与组织

1. 被告的商标证书

2. 被告自有商品的销售量,证明被告自由商品在市场上的获知程度

3. 个人假冒注册商标的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下;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的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下

3.3.2 .2.3 注意事项

1. 清点假冒注册商标的数量。由于实践操作中,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及相关经营额是检察机关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标准,因此,律师应仔细核查相关证据,并正确地对之提出异议。

2. 核查经营数额。由于实践操作中,犯罪嫌疑人经营数额的大小亦是检察机关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因此,律师应仔细核查相关证据,并正确地对之提出异议。

3.3.2 .2.4 答辩状范本

答辩状

答辩人×××(答辩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答辩人为法人的,写明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等)

因×××诉×××假冒这册商标一案,答辩人依据法律答辩如下

原告认为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商标,但是原告商品在商品分类中属于××类,被告的商品属于××类,双方之产品不属于同一商品分类,不具有可比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故原告提出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

综上所述,原被告商品不属于国际分类的同类商品,明显不同,商标不相近似。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年××月××日

3.3.2 .3 担任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3.3.2 .3.1代理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根据《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3.2 .3.2 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1. 原告商品证书,证明其商品在市场上的认知程度和获知程度。

2. 原告的销售数量

3. 被告假冒注册商标营利数额

3.3.2 .3.3注意事项

1. 提起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但是,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 其他事宜。请参考普通民事诉讼,适时提起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

3.3.2 .3.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被告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导致国家、集体、单位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和有关证据。

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3.3.2 .4 担任公诉案件中被告的辩护人

可参考本指引 3.3.2 .2。

3.3.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

3.3.3 .1 代理商标权利人提起自诉

3.3.3 .1.1案件的受理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3.3.1.2 处理流程(诉讼时效、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由本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同时,第三条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包括以下列罪名提起公诉或自诉的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3.3.3 .1.3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1.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销售商品的种类、标价及商品商标标识情况、库存商品的数量等。

2. 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商品及其商标标识情况、库存商品情况等。

3. 涉案商品商标标识的原件或复制件。

4. 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公告、商标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等。

5. 尽可能由商标注册人出具该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证明或者针对涉案商品出具的鉴定报告。

6.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销售涉案商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销售涉案商品的种类及其商标标识情况,商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记录、库存情况等)、是否知情、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7.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8. 与涉案商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的商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经营额等情况统计清单。

9. 其他相关材料。进货单,销售记录等

3.3.3 .1.4 注意事项

可参考本指引 3.3.2 .1.6。

3.3.3 .1.5 自诉状范本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若被告为单位,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诉讼请求

一、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

三、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 “×××”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年××月××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地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说明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事实,并且给原告带来的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在明知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营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3.3.3 .2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3.3.3 .2.1 抗辩事由与诉讼策略

证明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非明知,且所销售的商品是其通过合法渠道正常取得,以免除其赔偿责任。若是故意,则在被告虽买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是还未售出的情况下,并没有侵害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为犯罪未遂。请求法院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若为故意,则在被告的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不构成犯罪方面进行抗辩。

3.3.3 .2.2 证据的收集与组织

1. 进货发票

2. 销售金额

3. 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3.3 .2.3 注意事项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3.3.3 .2.4 答辩状范本

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因×××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针对原告起诉的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非明知;自己的商品为合法取得,不承担赔偿责任;控方所提交的证据达不到犯罪的证明标准等)……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3.3.3 .3 担任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3.3.3 .3.1 代理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根据《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3.3 .3.2 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1.证明主体身份的证据:自然人身份情况的证据,如:身份证、职业、住所、户籍资料等。

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料、营业执照等。

2.证明行为人明知主观故意的证据:进货渠道、成交地点或方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方式地点,行为人对商品的认知情况。

3.证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证据:侵权实物、商标权利人的陈述知情人陈述、同案犯供述或者供货者的供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销售发票、销售证据、出货单据、进货发票、进货单、账册记录,库存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法获利情况、销售额、购买人陈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鉴定结论或经销情况、会计审计结论等。

3.3.3 .3.3 注意事项

可参考本指引 3.3.2 .1.6。

3.3.3 .3.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导致国家、集体、单位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和有关证据。

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3.3.3 .4 担任公诉案件被告的辩护人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其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罪名成立,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等等),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我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

疑人×××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

××××年××月××日

3.3.4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

3.3.4.1 代理商标权利人提起自诉

3.3.4 .1.1 案件的受理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3.3.4 .1.2 处理流程

1. 收集证据。

2. 提起诉讼。

3. 参加庭审。

3.3.4 .1.3 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1.所需证据

(1).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明

一、证明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有关图纸、模具、工具等证据;

二、查获的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样本;

三、证明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供述;

四、证明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证人证言。

 

(2).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明

一、证明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

二、证明行为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销售记录;

三、购买、使用人证明行为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

四、待销售的证明行为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

 

(3). 情节的证明

一、证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的证据(有实际查获数的以实际查获数认定,没有实际查获数,但是如果行为人供述曾非法制造大量注册商标标识的,以非法制造的持续时间、雇佣人员数量、生产规模等推算);

二、证明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包括赃款的用途与去向等方面的证据;

三、证明行为人非法所得数额的证据;

四、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

五、证明行为人曾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据;

六、证明行为人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包括行为供述、受贿人供述、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标识的记录与实物证据)。

3.3.4 .1.4 注意事项

可参考本指引 3.3.2 .1.6。

3.3.4 .1.5 自诉状范本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若为单位,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若被告为单位,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诉讼请求

一、被告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制造并销售“×××”商标标识;

三、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 “×××”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年××月××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地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制造数量、库存情况、销售情况、销售去向、营利数目等)

综上所述,被告在明知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制造数目大,营利数额多,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十五条,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这册商标标识罪。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3.3.4 .2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3.3.4 .2.1 抗辩事由与诉讼策略

证明被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的商标为非驰名商标,或者被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下。若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则在被告虽买进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但是还未售出的情况下,并没有侵害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为犯罪未遂。请求法院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3.4 .2.2 证据的收集与组织

1. 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下的证据

2. 经营数额在二十万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证据

3.3.4.2.3 注意事项

可参考本指引 3.3.2 .2.3。

3.3.4 .2.4 答辩状、辩护词范本

答辩状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认为,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罪名不能成立(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或罪名成立,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等等),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我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之规定,请求法院对本案被告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答辩人:×××

××××年××月××日

3.3.4 .3 担任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3.3.4 .3.1 代理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根据《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3.4 .3.2 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1. 商标注册证

2. 被告销售价格,销售额。证明原告因被告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3.3.4 .3.3 注意事项

可参考本指引 3.3.2 .1.6。

3.3.4 .3.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被告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导致其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和有关证据。

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3.3.4 .4 担任公诉案件被告的辩护人

可参考本指引3.3条。

3.4 仲裁案件代理

3.4.1适用案件

在与商标有关的所有刑事、行政、民事纠纷中,只有民事纠纷中涉及到仲裁;在与商标有关的所有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权属纠纷中,只有合同纠纷中涉及到仲裁;与商标有关的所有合同纠纷中,只有当事人事前约定仲裁的,或者事后一致同意仲裁的这类纠纷,才涉及到仲裁。

即是说,仲裁来源于约定,没有约定,就没有仲裁。可见,仲裁庭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信任,来源于当事人的授予,来源于当事人的选择。因此,与商标有关的仲裁案件的代理,是很狭窄的,在律师实务中是比较少见的。即便如此,我们作一些简单的了解,或许还是有益的。

3.4.2仲裁机构的选择

如果当事人对于商标许可、商标转让等合同纠纷,要选择仲裁,有国际和国内的仲裁机构可以选择;在大陆,有上海本地的仲裁机构和外地的仲裁机构可以选择。

国际上常设仲裁机构主要有: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教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等。

中国大陆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会仲裁委员会、各省会城市的仲裁委员会、各地级市的仲裁委员会,等。

我们通常推荐性地介绍“上海仲裁委员会”或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会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供当事人选择。

3.4.3仲裁流程

对仲裁流程的最好阐述和介绍,不过于查看各个仲裁委员会的相关流程图,因此我们将上海仲裁委员会的相关材料附后,以供各位律师参考。

3.4.3.1上海仲裁委员会的立案流程图

3.4.3.2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流程图(附件二)

3.4.3.3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当事人参加仲裁须知(附件三)

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当事人参加仲裁须知

一、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二、当事人有权依据仲裁协议提出仲裁申请,有权在收到本会仲裁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有权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反请求申请。

三、当事人仲裁请求的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的可以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仲裁请求的争议金额低于50万元的,必须按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双方当事人不能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四、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但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六、当事人应当在本会或者仲裁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七、当事人有权对另一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有权进行辩论。

八、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有权要求调解。

九、当事人有权要求裁决书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有权请求对裁决书的错误和遗漏进行补正。

十、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隐匿或伪造证据,不得私自会见仲裁员或向仲裁员请客送礼。

十一、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十二、当事人应当按本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仲裁活动。

十三、当事人应当依照本会的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十四、当事人在仲裁申请被受理后,应当熟悉和把握仲裁法和本会的仲裁规则,充分运用仲裁法和本会仲裁规则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切实履行仲裁中的各项义务。

十五、当事人应支持、协助本会仲裁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仲裁活动。

申请仲裁收费须知

当事人申请仲裁须按规定缴纳仲裁案件受理费和仲裁案件处理费。

1、当事人凭立案组出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交款审核单(一式二联)缴费。

2、当事人缴纳仲裁费有下列三种付费方式可供选择:

A、直接缴付现金;

B、直接使用银行卡通过POS机缴付;

C、通过银行划帐(只限于外地当事人)。

3、本会转帐收取仲裁费帐号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预算外收入专户

055012——00020004090

建行上海第一支行

4、当事人缴纳仲裁费后,由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事人应妥善保管该缴款书。

5、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和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通知制定)

申请仲裁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1000元及其以下

最低不少于100元

1001——50000元

5%

10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0001——100000元

4%

2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0001——200000元

3%

4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0001——500000元

2%

7550元加收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1000000元

1%

13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1以上部分

0.5%

18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处理费

200000元及其以下部分

1%

按争议金额的1%计收(最低收费基数为:双方均在上海的1000元,一方在外地的1500元,双方均在外地的2000元)

200001——500000元

0.75%

2000元加收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0.75%

500001——1000000元

0.4%

42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001——5000000元

0.3%

62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5000001——10000000元

0.25%

182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5%

10000001元以上部分

0.05%

307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05%

4驰名商标认定

4.1 行政程序认定

4.1.1 提起行政程序的前提条件

《商标法》第十三条对于在中国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保护原则——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原则——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1.2 商标管理程序

4.1.2.1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1.2.2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案件材料及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上报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4.1.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综合处负责收文,有关承办处负责材料整理,建立登记簿登记。

4.1.2.4 承办处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并提出初步意见,由处长报商标局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4.1.2.5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就商标局分管副局长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承办处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4.1.2.6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商标局提交的驰名商标审定意见进行研究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的驰名商标,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复审拟退回的,退回商标局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4.1.2.7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核审意见,商标局作出批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驰名商标。

4.1.3 商标异议程序

4.1.3.1对于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当事人认为该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并在商标异议(含国际注册程序中的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4.1.3.2商标局承办处承办人员对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进行整理,经合议组讨论后报处务会讨论。处务会讨论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4.1.3.3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就商标局分管副局长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认为证据不足或该异议案件不需要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承办处按一般的异议案件处理。

4.1.2.4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商标局提交的驰名商标审定意见进行研究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的驰名商标,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复审拟退回的,退回商标局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4.1.2.5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核审意见,商标局作出裁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驰名商标。

4.1.4 商标异议复审程序

4.1.4.1对于上述4.1.3商标异议程序中商标局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4.1.4.2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应由案件承办处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经审理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由处长报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经研究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报经主任同意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讨论。

4.1.4.3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形成意见后,及时报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研究。

4.1.4.4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驰名商标审定意见进行研究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的驰名商标,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复审拟退回的,退回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4.1.4.5根据总局的核审意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驰名商标。

4.1.5 商标争议程序

4.1.5.1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1.5.2 具体处理程序与4.1.4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的处理程序相同。

4.1.6 对于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的商评委的裁定及商标争议程序中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7 行政程序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4.2 司法程序认定

4.2.1 管辖法院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4.2.2 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1. 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2. 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3. 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第六条规定: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三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1. 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通过商标侵权诉讼即可维护其商标权,而无需在诉讼中提出认定商标驰名申请。

2. 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4.2.3 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 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 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包括广告及其他宣传活动的合同、登载或播放广告或宣传活动内容的载体等资料;

4. 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如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

5. 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如该商标被相关省级工商行政部门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情况、该商标或标注该商标的商品受奖励的情况;

6. 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包括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商标的国际注册情况及在其他注册国家或地区的驰名情况或市场声誉情况等。

4.2.4 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节点

主张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当事人应证明被诉侵权商标在注册申请之时或者被诉企业名称在登记申请之时,当事人的商标已属驰名。

4.2.5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考虑因素

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应考虑以下因素:

1. 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

2. 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3. 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4. 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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