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毁灭朋友小区门口打架证据,保安主管郑某指使他人删除相关监控录像,给警方调查取证造成严重阻碍。近日,常熟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4月17日晚,“楼霸”王某为独揽常熟市某小区搬运、装修等业务,将同做搬运的刘某等人约至小区门口,以威胁恐吓的方式,企图让对方离开自己的“地盘”。一番言辞激烈下,双方大打出手,在当值保安报警后,王某立即驾车离开现场,并将刘某撞伤。
离开现场后,王某意识到小区门口的监控摄像头会记录打架过程,一旦给警方拿到视频对自己很不利。于是,王某马上给该小区保安主管郑某打电话,要求删除视频,让警方拿不到证据。郑某作为保安主管是帮助王某垄断该小区搬运、装修等业务的“后盾”,两人平时交往甚密。次日凌晨,为了毁灭王某打架斗殴的证据,郑某立即赶到监控值班室,让值班保安调取该门口视频,要求删除打架部分的视频,但值班保安不会操作。随后,郑某又电话给物业技术部门徐某,“按照公司规定,监控录像是绝对不能擅自删除的”在徐某的劝说下,郑某仍一意孤行,于是其亲自操作,将当晚该门口的监控视频全部格式化。事后,郑某又关照几个保安领班不能把打架和删监控的事说出去。
次日,警方来到该小区调取录像时,小区保安人员以门口探头出现故障为由给警方取证设置障碍。2014年4月23日,警方再次向该物业公司调取监控录像及设备,该公司却称当日监控未保存,故无法调取。后警方将调取设备送至有关部门进行资料恢复,但仍无法恢复相关视频数据。在侦办该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该物业公司保安主管郑某有删除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嫌疑,遂将其抓获归案。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据此,常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重要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该案中被告人郑某为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删除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对该案其余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故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
作者俞晓芳 吴向阳单位: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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