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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法是预备行为的正犯化。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来说,更为重要的是组织而不是该组织所实施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应当从组织成员、组织层级、组织结构和组织纪律这四个方面加以把握。其中,组织成员和组织层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构成要素;而组织结构和组织纪律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制度构成要素。
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从重处罚,不少地方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发现一些未成年人被胁迫、利诱参与、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从严惩治胁迫、教唆、引诱、欺骗等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涉黑组织“经济性特征”的认定涉黑组织认定中需要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即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危害性。之前法纳君就组织性进行了初步研究与分析,今天我们聚焦涉黑组织的经济性特征,分别从立法及刑事政策、司法判例研究、证据审查与辩护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涉黑犯罪案件常见辩护点及其应对为切实做好涉黑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笔者结合近年来参与办理系列重大涉黑案件的体会,对涉黑案件被告人的常见辩解或其辩护人发表的常见辩护点等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对策,以期对涉黑案件公诉工作有所帮助。
涉黑犯罪辩护16个辩点及46个论证方法认定涉案组织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是讨论被告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必要前提。我国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法院会议纪要对四个特征的阐明已相对明确,当前的司法裁判文书也将此列为最为主要的论证部分,个案中辩护人也在这一辩点上大展笔墨。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应如何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一般来讲,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基本目标,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主要是违法犯罪活动。
准确理解涉黑犯罪“危害性特征”四要素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四个显著特征,前三个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性特征,是组织的一般性结构要件。危害性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性特征,是一个犯罪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组织结构趋于稳定,组织内部有了明确的价值追求和组织“亚文化”的情况下才出现的。
恶势力案件定罪量刑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和《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恶势力案件意见》)第一条都提出对于恶势力犯罪要“依法严惩”,“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这些规定为我们理解恶势力的法律意义,从而运用法律思维对恶势力定罪量刑,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分析路径。
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逻辑关系对于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这一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所谓本质特征,是指某事物区别于相关事物的最显著的特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言,本质特征是其与一般犯罪集团以及其他犯罪组织相区别的最明显的标志。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某一方面特征不具有这种鉴别功能,也就不能成为本质特征。
涉黑恶案件中“私了”的认定和处理在审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被告人在实施涉黑涉恶犯罪行为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甚至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私了”。这些“私了”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实践中对此类案件法律性质把握不准,往往当作民事纠纷处理,不予刑事立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力度,造成犯罪分子逃脱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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