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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筑专栏简介

房地产与建筑

  • 房地产律师房产交易契税政策汇总
    日期:2015-02-10 点击:177次

    房地产律师房产交易契税政策汇总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国有事业单位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改建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对改制前后投资主体没有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免征契税。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2-10 点击:150次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北京房地产律师房地产税收文件汇编
    日期:2015-02-10 点击:200次

    北京房地产律师房地产税收文件汇编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 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

  •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5-02-10 点击:114次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当前,要针对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

  • 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02-10 点击:225次

    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 关于依法规范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02-05 点击:542次

    关于依法规范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 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
    日期:2015-02-05 点击:125次

    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高经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该案保全查封的房产为执行的标的物是正确的。北京亚运特需供应公司在其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还债义务时,以拍卖或变卖本案保全查封的房产的价款偿还债务,于法有据。至于北京沃克曼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及其利益的保护等问题,可通过诉讼另案解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5-02-03 点击:524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条扩大了业主范围。业主逐渐从经济学概念演化为法律概念,并在物业管理中被广泛地使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实践中认定“业主”往往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而“房屋所有权人”一般又以物权登记的人为准(不排除尚未经不动产登记取得所有权,主要为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情形),因此,现实中对“业主”的概念理解是狭义的理解,未包括“准业主”(严格讲是可以认定为业主的人)。

  • 关于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
    日期:2015-02-03 点击:763次

    关于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占用耕地的指标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都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补充耕地可以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式。如果占用耕地的单位自身没有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补偿耕地的,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其他单位代为履行该项法定义务。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02-01 点击:323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按《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508号)的有关规定,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服务窗口提供网上签约政策咨询和系统操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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