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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筑专栏简介

房地产与建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日期:2021-01-01 点击:181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8-05-07 点击:329次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日期:2018-05-07 点击:364次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及配售等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一)
    日期:2017-05-09 点击:461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一)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二)
    日期:2017-05-09 点击:336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二)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三)
    日期:2017-05-09 点击:1080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三)一房数卖中的数个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二)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的规定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 购房不过户 承担风险大
    日期:2015-11-12 点击:146次

    购房不过户 承担风险大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借名购房需谨慎 小心“鸡飞蛋打”
    日期:2015-11-09 点击:170次

    借名购房需谨慎 小心“鸡飞蛋打”针对借名购房行为存在的风险,二中院法官建议借名者不要借名购买保障性住房。对于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借名购房人,借名人与登记人应签订书面协议,对出资、房屋的产权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必要时可对协议进行公证。

  • 新规:个人无偿赠与房地产,无需再办理公证手续
    日期:2015-07-07 点击:212次

    新规:个人无偿赠与房地产,无需再办理公证手续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5-03-29 点击:229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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