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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商业特许经营(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指由两个以上的科技人员自行组成的合伙性科研组织。根据《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暂行规定》,“职工在作好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其转让收入归职工本人或课题组;使用了本单位器材、设备的,应当按照事先同本单位达成的协议,支付使用费。”因此,这类课题组有权参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活动。可以作为技术合同的主体签订合同,按个人合伙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如何处理中介方收取的报酬过高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介方收取的报酬应否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中介方在技术合同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是否有效?怎样确定中介方的诉讼地位?技术开发单位无履约能力,其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是否有效?合作开发合同和技术联营合同有何区别?公民个人能否成为技术联营合同的主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范自由裁量,统一裁判尺度,以利于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公平、公正地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结合民商事审判实务,制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法律问题适用本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妥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最高法院关于保证责任的几个批复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如无其他明示,仅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不能成为重新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不适用于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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