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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日期:2014-12-25 来源:盈科律云 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读:168次 [字体: ] 背景色: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张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仅就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王某受伤后,张某某积极的将其送医进行救治

根据卷内证据材料,5月26日事发后,张某某立即打车将王某送到了利康医院进行治疗,而在利康医院无法治疗的情况下,又打车赶往仁和医院进行抢救。

结合庭审的情况,辩护人注意到,在张某某抢救王某的过程中,张某某都是打黑车,并且没有进行讨价还价的细节。说明张某某在积极的将王某送医抢救,没有耽误治疗,体现出了想要抢救王某的急切心理。

二、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医院也存在着过错

被告人张某某在第一时间将受伤的王某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根据一般人的思维,医生是专业的医疗人员,对于伤者的伤情判断和治疗具有权威性,会对医生产生信赖感。

同样,张某某将王某送到医院后,也会对医生产生信赖,而张某某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并且事发后其极度紧张,所以对于医生的信赖感会更强烈。张某某认定医生一定能够明确的判断出病情,对王某进行有效的治疗,以使王某的伤情能够在医生的治疗下得到控制,进而慢慢好转。

而通过证据材料,辩护人注意到,5月26日王某在仁和医院进行治疗的证据,仅有卷三第88页,仁和医院的《门(急)诊日志》,其余均为事发转天的住院治疗记录。

所以,通过现有证据,5月26日当晚,仁和医院的医生给王某进行治疗时没有书写病历或诊断说明书,来体现王某治疗的就诊时间、主诉、现病史、检查结果、诊断、治疗意见等与患者病情息息相关的信息,以便告知王某其所患病情、治疗方法和注意事项。并且王某是头外伤这种非常严重的伤情,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生都没有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诊治,可见其工作不认真负责。

在头部外伤时,脑CT是最重要的影像学诊断方法。医生很难从外观上对病情进行判断,王某在受伤当日只有做了脑CT检查,病情才能够进行判断。

辩护人注意到,在卷一第39页15-16行,第52页15-16行,张文某某的供述中都提到:“急诊医生说得给王某做个CT,因为我们身上没带那么多钱,王某自己也说不做了,所以就没做CT只是包扎了一下伤口。”

所以该医生明知应当对王某进行CT检查,才能对伤情做出正确判断。而通过刚才对张某某的询问,我们得知,在他们表示不做CT之后,医生没有告知他们不做CT会产生的风险及后果。

医生本应该告知他们不做CT将存在很大的风险,但医生在此问题上没有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说明。张某某和王某自身文化水平不高,更不是专业的医生,不具备任何的医疗知识,其根本不知道CT 对于诊断病情的重要性,以及不做CT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他们只是知道,自己身上带的钱不够,不交钱医院不给检查,而这项检查医生也没说不做会有怎样的危险,于是出于对医生的信赖,便认为在不做CT的情况下,通过医生的包扎和药物治疗就足以使病情好转,才决定不做CT。

所以,正是医生这些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治疗的延误,存在过错。如果医生在治疗时更加尽职尽责,不延误治疗的时机,那么王某死亡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张某某是在与王某开玩笑时打闹,导致王某受伤的。朋友之间,开开玩笑,小打小闹,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本心是出于逗笑,没有一丝恶意含在其中,正所谓“打是疼,骂是爱”。

根据一般人的行为,在正常情况下,开玩笑踹一脚,不会导致人倒下,就算倒下了,那么也会做出下意识的自我保护姿势,比如用手撑地,或者是将头抬起,不致于发生受伤的后果。

所以,单从行为上看,张某某踹的动作,情节轻微。

而本案中王某是在酒后与张某某开玩笑,因为喝了酒,使王某的人体自我保护机制降低,无法做出下意识的动作进行自我保护,直接摔在了地上,才导致了头部受伤,虽然很快就送到了医院进行救治,但由于医生的不尽职,延误了治疗,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所以,在本案中,有很多意外因素,互相叠加,才导致了王某死亡。

从结果上看,王某死亡的后果很严重,但是从犯罪行为上看,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被告人张某某之前没有受过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表现良好,此次尚属初犯,并且其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比起那些穷凶极恶、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说,其社会危害性小。

四、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好,已有悔罪表现,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今天当庭认罪,其认罪伏法的态度是有目共睹的,其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长期以来张某某对王某的离世感到十分悔恨,在律师会见张某某时,其多次提出要对王某的家人进行赔偿。

王某的家属被张某某的诚意打动,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愿意谅解张某某。

五、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庭生活困难,盼望张某某早日回家

张某某是和父母、妻子、两个孩子一起生活,是家中的经济支柱。

张某某的父母没有劳动能力,而且身体不好,一直在用药物维持生命,两个孩子尚且年幼,需要其妻子进行照顾。尤其是在对王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后,张某某一家已经负债累累,食不果腹。

所以,全家都在期盼着张某某能够早日回家,一是家人对他的想念,再有就是需要张某某来维护这个家。

对于全家来说,张某某是全家的希望,全家都在盼着他能早日回去,对父母尽孝,对孩子承担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本案是一个玩笑所导致的两个家庭的灾难。张某某的确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请求法庭综合全案,充分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并且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形,对其判处缓刑,让他能够早日回归社会,为家庭和社会尽应尽的义务,从而充分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赵正达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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