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释义】本条是对记帐本位币的规定。
在商品经济社会,货币作为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各种各样的商品,尽管计量单位千差万别,有重量、长度、容积、台(件)等,无法在量上比较,但是都可以用货币来计量,商品的运作也就是经济活动,自然也可以反映为货币的运作。而会计核算要对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量、比较、汇总等,要全面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在客观上正需要一种统一的计量单位作为计量的尺度。会计核算采用货币计量,使会计核算的对象——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统一地表现为货币资金运作,从而能够全面完整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因此,尽管会计产生于货币之前,但货币一经产生便成为会计核算的计量单位。以货币作为会计核算的计量单位,是一种人为的假设,货币计量是重要的会计假设之一。
在会计核算中,日常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用以计量的货币,也就是单位主要会计核算业务所使用的货币,称为记帐本位币。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一个国家的法定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在我国,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因此,在本条中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单位实际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事项都以人民币作为计量单位进行核算、反映。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与技术交流迅速发展,外商在我国投资办企业及我国在境外设立企业的数量、投资金额日益增多,许多单位都有涉外业务。有涉外业务往来,必然会涉及到外币的收支。目前在我国一些单位中,外币收支甚至占了主导地位。对于这些以外币收支为主的单位,如果要求它们对每一笔外币收支业务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将会给会计核算和管理造成极大的不方便。因此,为适应对外开放,扩大对外经济往来的需要,方便各单位开展涉外业务,考虑到单位的特点并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本条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某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对于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在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应当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是前提,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是一种例外的处理方法二是不是所有单位都可以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只有那些业务收支是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为主的单位,才可以选定某一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三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单位,其选定作为本单位会计核算记帐本位币的币种,可以根据业务收支所使用的外币币种变化而变动。
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单位,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向有关方面和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综合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资料来源,也是投资人、债权人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一个单位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为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的汇总并据以对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考核、分析、对比,以利于有关管理部门、社会事务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阅读和使用,各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价值指标的货币单位,应统一为人民币。因此,即使是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单位,在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时,也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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