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的生效日期,是一部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每一部法律都有施行日期的规定,只有这样,社会公众才能知道这部法律从何时起产生法律效力,以避免在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关于法律的施行日期,从我国已通过的法律看,有三种形式的规定:一是从颁布之日起施行,这主要适用于法律实施的条件比较成熟,或者是不需要作什么准备就可以实施的情况。二是法律规定于将来的某一日期施行,即从颁布到施行有一段时间,这主要是为了作好法律实施的准备工作。三是法律规定以另一部法律的实施作为前提,规定本法的施行日期,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本条规定本法的施行日期采用的是第二种形式。本法是2001年4月28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当天以国家主席令予以公布。从4月28日通过到10月1日起施行,这期间有五个多月的时间,目的是作好信托法的实施准备工作。信托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同时,信托法又是一部比较专业的法律,既涉及民法原理,又有与民法不同的、信托法独有的内容,所以需要认真学习和宣传,以确保信托法的真正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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