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集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优化资源配置,推进集约送达工作,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升审判质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送达主体、人员及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开展送达。具体送达事务可以由审判团队人员或诉讼服务人员进行。
各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服务人员集约开展送达事务的范围。
第二条 【送达方式选择】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以送达地址确认为基础,优先引导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为主要方式,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三条 【集约送达平台】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建设“北京法院集约送达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集约送达平台”)。
送达人员应当通过“集约送达平台”开展窗口预约送达、电子送达、法院专递送达、外出直接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和公证参与送达。
第四条 【诉讼服务部门职能】各院诉讼服务部门通过设立送达窗口、成立集中送达组、引入第三方驻点、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完成送达事务。
利用“集约送达平台”收集、整合、汇总当事人送达地址信息,形成北京法院送达地址信息库,逐步实现全市共享。
负责指导和规范相关机构的送达工作,完善送达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与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
第二章 送达地址确认
第五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是确保人民法院有效送达的重要条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统一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填写前应向其告知填写要求、注意事项、法律后果等内容。对于受送达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的告知应当全面、详细、明确。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第六条 【适用范围】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及时告知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第七条 【确认节点】原告起诉时,被告应诉答辩或向其首次送达时,第三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或向其首次送达时,人民法院应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并引导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第八条 【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情形】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一)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当面向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不愿提供送达地址的;
(二)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方式与之取得联系,其在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院领取诉讼文书,也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
(三)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材料,但材料中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四)在本案中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故意躲避、规避送达,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
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送达工作记录,并将相关书面证明材料附卷备查。
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或无法证明当事人有故意躲避、规避送达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第九条 【视为地址】当事人具有第八条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情形,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记载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第十条 【最终视为地址】当事人具有第八条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情形,依第九条规定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 【法律后果】因受送达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三章 集约送达
第一节 窗口预约送达
第十二条 【窗口设置】各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专门送达窗口,开展诉讼文书预约送达工作。
第十三条 【送达类型】窗口预约送达包括审判团队人员按预约时间到窗口自行送达或预约好时间,由诉讼服务人员代为送达。
第十四条 【自行送达】审判团队人员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限期到送达窗口领取诉讼文书。
第十五条 【代为送达】诉讼服务人员代为送达的,审判团队人员应通过“集约送达平台”发起送达任务,移交送达清单和诉讼文书,并告知预约送达时间,必要时备注送达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特殊情形】诉讼服务人员代为送达时,遇有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未到窗口领取,未携带身份证件或委托手续不全,应予记录并退回审判团队人员。
遇有当事人当场提出疑问、要求法官亲自答疑、要求联系法官、拒绝领取等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审判团队人员,不宜再进行窗口代为送达。
第十七条 【除外情形】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社会影响重大、新类型、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等不宜由诉讼服务人员代为送达的案件,审判团队人员应自行送达。
第十八条 【送达结果】代为送达工作结束后,诉讼服务人员应在三日内将送达结果反馈给审判团队人员并移交相关材料。
审判团队人员对送达结果反馈时间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二节 电子送达
第十九条 【电子送达方式、地址】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自愿选择微信、电子邮件、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传真等电子送达方式并确认接收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地址。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
第二十条 【送达平台】审判团队人员通过“集约送达平台”自行开展电子送达。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推广】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作协议》,经北京市注册律师同意,优先适用电子送达。
经国家行政机关、银行、保险以及其他企业等机构同意,优先适用电子送达。
第二十二条 【送达日期】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前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三条 【凭证保全】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制作包含发送地址信息、受送达人名称、接收地址信息、发送时间、诉讼文书名称等内容的送达工作记录,并打印送达成功记录存卷备查。
第三节 法院专递送达
第二十四条 【送达机构】以邮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交由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第二十五条 【驻点服务】邮政机构为北京法院提供驻点服务,负责法院专递的揽收、打印、分发、查询、出具证明等送达事务。
第二十六条 【送达发起】审判团队人员通过“集约送达平台”发起送达任务,自行打印或者由诉讼服务人员打印邮单和诉讼文书。
第二十七条 【送达反馈】送达工作结束后,诉讼服务人员应及时录入邮件送达信息并向审判团队人员及时反馈,审判团队人员可以在系统中查询法院专递送达情况。
第四节 外出直接送达
第二十八条 【适用条件】未确认送达地址,又无法通过电话等联系方式通知受送达人领取,或者受送达人未按人民法院通知期限领取诉讼文书的,应当采用外出直接送达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外出集中送达】各院视情况在诉讼服务部门成立集中送达组,承接不同庭室、派出法庭案件、不同审判专业领域案件或集中到某行政区划案件的送达事务。
第三十条 【除外情形】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社会影响重大、新类型、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等不宜由集中送达组外出直接送达的案件,审判团队人员应自行送达。
第三十一条 【送达发起】采用集中送达组方式外出直接送达的,审判团队人员应通过“集约送达平台”发起送达任务,移交送达清单和诉讼文书,必要时备注送达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送达期限】集中送达组自收到送达任务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适当延长,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审判团队人员。
第三十三条 【送达要求】外出直接送达的,由一至二名送达人员进行,主动向受送达人出示工作证件,有条件的可视情况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整个送达过程。
第三十四条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除调解书外,送达人员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也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见证人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在人民法院送达人员邀请以上工作人员或代表作为见证人遇到困难时,还可以包括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所以及社区基层综治组织等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送达结果】集中送达组送达事务完成后,应在三日内将送达回证或留置送达证明材料反馈给审判团队人员,由法官对送达结果进行确认。
审判团队人员对送达结果反馈时间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五节 公告送达
第三十六条 【适用前提】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并应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七条 【驻点服务】人民法院报社为北京法院提供驻点服务,负责收费对账、接收分发、联系协调等送达事务。
第三十八条 【送达发起】审判团队人员通过“集约送达平台”发起公告送达任务,按要求自行填写信息、撰写文稿。
第三十九条 【送达结果】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法定公告期,即视为送达。审判团队人员可以在系统中查询公告发布情况,并按需求打印电子公告回执作为送达凭证,存卷备查。
第六节 委托送达及其他送达方式
第四十条 【委托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各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法院之间的委托送达协作机制,节约送达成本,提高送达效率。
各院可以选择由诉讼服务部门统一对其他法院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进行送达。
第四十一条 【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四十二条 【公证参与送达】各院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协助开展送达事务,明确送达诉讼文书范围,并将送达过程、送达结果等送达流程登记表存卷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刑事、行政、执行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涉外案件送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各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市高级法院诉讼服务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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