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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在民事诉讼中需要哪些证据

日期:2013-07-09 来源:医疗纠纷律师网 作者:. 阅读:7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是门诊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着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从该病历手册中,可以看出病人来医院就诊的主要原因,来院时的基本病情,以及医生对患者进行了哪些检查处置等。该询问的病史没有询问;该做的检查项目没有做;该诊断出来的疾病没有诊断出来;该进行的治疗没有进行或治疗错误,都属医生的过失。只有掌握了这些过失的证据,患方才能在医疗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至于住院病历,由于平时都由医院保管,除非有特殊检查时,患者才可能拿到,不过,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患者可以复印或复制属于客观性方面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这样规定有利于患者在诉讼时举证。

二是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化验单以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包括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等)均是来院就医时患者病情的原始依据。这些依据是医生诊断的重要参考资料。对这些资料反映出来的异常情况未予重视,未能将此异常指标和病人所患疾病联系起来,造成漏诊和误诊的,均属医疗过失。

妥善地保管好一切病案材料,并在纠纷发生时如实地提供,本是医院的职责,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患者必须处处留心,注意保存就医材料,使之在可能发生的医疗诉讼中起到证据作用。

三是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由于用错药、发错药而发生的医疗事故虽然在整个医疗事故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其后果往往是非常严重的。有的患者因吃错药而加重了病情,有的则命赴黄泉。对于这种严重的医疗事故,医院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但是若患方手里没有证据,让医院承担责任恐怕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取得这种证据的可靠方法是留好处方笺的底方(或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处方可以证明医生是否用错了药,而剩余药品及包装袋则用于医生没开错药而药房发错了药的证明。

四是手术中的切除组织。一般情况下,手术过程中或手术结束后,术者都要把手术中切除的组织展示给病人或其家属过目。由于所切除的组织多是病变或受伤的组织,外观上使人产生不愉快的感觉,加上患者及家属多是外行,所以术后过目只是走过场,患者或家属并不细看。事实上,这一切除组织是医疗事故纠纷中最直接最重要的证据。国外有些人非常重视这一证据的保存问题,常常在术前准备一个专门器皿用以盛装切除组织,长期保存下去。与之相比,我国公民的证据意识显然太淡漠了,而某些医院正是利用多数患者的这一疏忽,掩盖了其术中出现的某些失误。

如有些医生切除了不该切除的组织之后,怕被看出破绽,索性不向患方展示,遇到索要时,就推说扔掉了或做病理解剖了,患方也多不深究。手术中切除组织的索取和保存是获得医疗失误证据的主要渠道,患者要想在手术医疗事故纠纷中获胜.应对此予以重视。

五是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因输血、输液反应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在实践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剩余液,即使所剩无几,甚至仅剩个空瓶也不能放弃。由于这类反应发生的速度非常快,患方没有思想准备,精神上极度紧张,只顾照看病人而忘了证据的保存问题。

某些医务人员为了掩盖自己的失误,常常趁混乱之机,将输液瓶取走,将剩余液体冲洗干净,使这起输液反应无据可查。所以,患方注意保存好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对于解决这类纠纷是至关重要的。

六是尸体报告。对于死亡医疗事故纠纷而言,尸体是最有力的证据。然而,患方却常常忽略这一点,等人死了却想先办完后事再和医院打官司。殊不知尸体一经火化,很多证据也随之消灭,很多病历资料又在医院手里,而医院知道尸体火化后已无对证,篡改病历也就没有后顾之忧了,患方即使明知病因被篡改了,却因为没有了证据而无法诉诸法律。

另外,有些患方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不愿意接受尸体解剖。尤其当死者是自己的长辈时,就更将尸体解剖当做大逆不道的不孝之事,而有些医院正是利用了家属这种“死要全尸”的观念,来掩盖一些医疗事故。通常情况下,对于“死因不明”者,要想明确医院是否应负责任,“尸检”是必不可少的。

总之,在医疗事故中,一定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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