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这里的“非法”,主要是指无权或者无理进入他人住宅而强行闯入或者拒不退出。如果是事先征得住宅主人的同意的,或者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依法执行搜查、逮捕、拘留等任务而进入他人住宅的,都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包括有搜查权限的人,未经法定程序或特定机关批准,滥用职权进行搜查,也包括无搜查权限的人擅自进行搜查。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刑法》也有非法搜查罪、非法侵犯住宅罪等罪名进行保护。这是因为公民住宅是人身权的重要保证。在实践中,搜查公民住宅都需要有法律授权,比如刑事侦查人员要有搜查证。有下次非法搜查的行为的,应当立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的;非法搜查导致被害人或其亲属受伤、死亡的,或致其自杀、自残的;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破坏的;3次以上非法搜查的。本罪只要实施了非法搜查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而不要求情节是否严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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