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就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有利于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有利于法院将审判资源放在复杂或重大的案件上,缓解人民法院面临的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并且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早日摆脱诉讼之苦,另外还能使自诉人能以简便有效的方式行使自诉权来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不致因对程序的繁琐对维权望而却步。那么什么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是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是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是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是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那么,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是怎样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根据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自诉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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