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上诉不会被加刑。这是由《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一款规定的。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以“量刑过轻”加刑,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变相加刑。法律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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