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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 >> 诉讼须知

刑事辩护律师解析诉讼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2013-05-03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14次 [字体: ] 背景色:        

诉讼终止,是指在立案以后到判决生效前,因发生某种情况使得诉讼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而中途结束诉讼的制度。诉讼终止的特点是:在判决生效以前终结案件,处于连续状态的各种诉讼活动都要停止进行。诉讼终止的具体情形如下:

(1)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如果发现在立案以前就属于不应追究的情形,或在侦查过程中发生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由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以终止诉讼。

(2)在起诉阶段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裁定终止审理。如果属于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则裁定准予撤回自诉,终止诉讼。终止诉讼的决定或裁定,应及时送达有关机关和当事人,当事人死亡的,则送交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终止诉讼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押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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