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只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害人,而不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对其内涵应明确两点:一是合法权益受侵害;二是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即这一行为属《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非一般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被害人应是直接而非间接遭受侵害。从外延上讲,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自诉案件当然包括公民个人和单位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法律规定允许自诉的案件,被害人当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起诉,就是无须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状或者征得其他人的同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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