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49条和第150条对上诉及法院受理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其具体做法是:
(1)当事人提起上诉,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市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状,并且应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 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 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报送.上诉材料的时间。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全部案卷、书状和证据后,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提起 上诉,如有欠缺条件,人民法院应限期补正,上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应裁定驳回上诉。当事人卜诉符合前述上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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