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愿向他人转让其股权,既可能是向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股权,也可能是向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情况,《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程序作了不同的规定,同时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作了规定。
1.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无论是转让全部股权,还是转让部分股权,都不会有新股东产生,其他股东已有的伙伴关系不会受到影响,也就没有必要对这种转让进行限制。
2.股东应当依据法定的程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会发生新股东进入公司,而新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为了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公司法》规定除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有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股东才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的意见,意图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来获得,即意图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告诉其他股东有关其股权转让的有关事项,如转让多少股权、价格是多少、受让方是谁等,并询问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这一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发出通知的股东表示是否同意该股权转让。如果某一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没有答复,那么,在法律上就认为该股东同意该股权转让,应当计入同意转让的股东数之内。
对于股东的股权转让,如果其他股东有一半或者一半以上表示不同意,那么,这些表示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其不同意转让的股权,以使意图转让股权的股东获得资金、退出公司等目的能够实现,同时也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不受影响。如果表示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其不同意转让的股权,那么,在法律上就认为该股东同意该股权转让,以防止表示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其不同意转让的股权,使意图转让股权的股东无法实现其目的。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较强,《公司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规定虽然其他股东同意该股权转让,但如果其他股东愿意以股东以外的人所出的条件购买该转让的股权,那么,虽然股东以外的人首先提出该购买条件,并且其他股东同意了该股权转让,其他股东也有优先购买权,即其他股东有权首先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的股东都要求首先购买,那么,他们可以进行协商,以确定谁购买多少股权。如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都愿意多购买转让的股权,无法就各自的购买比例达成协议,则以转让时他们各自的出资比例为准,来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自愿转让股权另行规定。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愿转让股权进行规定的同时,考虑到股权转让行为是一种商事行为,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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