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是否需要再行鉴定?——薛理杰、陈强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绵阳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工程款的数额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第2辑(总第6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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