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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不愿意穿律师袍出庭?

日期:2023-11-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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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袍的前世今生

律师袍是西方的舶来品。相关资料显示,律师袍起源于欧洲,带有极强的宗教色彩。中世纪早期,教士是司法事务的居中裁判者,其身着的黑袍后来演变成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黑袍。中世纪史学家坎特罗威茨认为:“有三种职业有资格穿长袍以表示其身份的,这就是法官、牧师和学者。这种长袍象征着穿戴者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并表示直接对自己的良心和上帝负责。”从律师袍的起源来看,其是司法仪式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出司法的庄严与权威。律师出庭穿着律师袍,不仅表达对法庭的尊重,也是为了树立律师的职业形象。直至今日,在英国、加拿大等地仍保留出庭穿着律师袍的传统。

我国律师的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当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

二、关于律师出庭穿着律师袍的规定

2002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对违反该办法的,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其中规定法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没有职业着装规定的,着正装。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不穿律师袍出庭的后果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其适用《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对行业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的管理行为,是行业自律性管理行为,并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其次,《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对违反该《办法》的,参照《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下称《处分规则》)予以处分。但是一方面,律师协会对律师实施的管理行为系行业自律性管理行为;另一方面,《处分规则》并未对律师出庭不穿律师袍应当如何处分作出规定。因此,该《办法》应当属于倡导性的行业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效力。

事实上,自《办法》颁布以来,律师出庭不穿着律师袍的现象十分普遍,律师因不穿律师袍被律师协会处分的情况也属罕见,也印证《办法》并无强制效力。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下称《规则》)颁布,对于律师违反该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不少人认为这是对律师出庭着袍的强制性规定。“律师出庭必须穿着律师袍!”、“不穿律师袍小心被退庭!”等文章也随之发布。但实际上,该条规定是无法落实执行。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出庭不着袍并非在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之列。而前文已经论证《办法》并无强制效力。因此,人民法院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也“无法可依”。

经查,广东、海南、南京等地对出庭穿着律师袍管理较为严格,甚至深圳律师协会有对开庭未着袍的律师予以处分的情况,而在安徽、上海等地,律师出庭着袍较少,法官对此也并无要求。总的来说,律师出庭不穿律师袍的后果视各地律师协会规定而异,本质是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自律管理行为。目前法律法规并无强制性规定对律师出庭不着袍进行处罚或者责令退庭。据笔者了解:安徽省律师协会近年来也接到过律师出庭不穿律师袍的投诉,但安徽律协从未因此处分过律师。笔者认为安徽律协的做法是非常正确和人性化的,为安徽律协点个赞。

四、个人呼吁:立即废止

律师出庭穿着律师袍这一规定自2002年施行,二十多年过去了,时至今日响应者寥寥。除了律师袍穿着的各种不便之处外,还应当思考律师袍是否有在本土进行全面推广的必要。

律师袍之所以被推崇,是因为其象征意义,律师出庭穿着律师袍是对法庭的尊重,体现出司法的庄严与权威。但是,不穿袍出庭,着正装就是不尊重法庭吗?笔者认为不然。

律师袍实质上是西方法律文化的舶来品,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律师出庭也并无穿着律师袍的强制规定,律师通常着正装出庭,并不会使法庭的严肃性打折扣。律师袍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应当视实际情况而变,在其推广多年无实际成效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停止。律师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从广大会员的利益出发,从解决困境出发,而不是人为制造枷锁。

既然律师袍如此不待见,笔者强烈呼吁全国律协立即废止《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中关于律师出庭“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的不合理、不适宜、不受欢迎、饱受批评的陈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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