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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日期:2012-08-05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83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年度]××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是否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2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项还是第3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1.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人民法院均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

2.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的顺序号组成。如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1998年立案的第18号刑事案件,表述为“(1998)金刑初字第18号”。案号写在文书名称下一行的右端,其最末一字与下面的正文右端各行看齐。案号上下各空一行。

3.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在审判经过段的“出庭人员”中写明(未出庭的不写)。

4.被告人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等羁押时间,以便于折抵刑期。

5.同案被告人有2人以上的,按主从关系的顺序列项书写。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写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后,另行续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址。

6.辩护人是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的,除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外,还应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辩护人如果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写为“指定辩护人”,并在审判经过段中作相应的改动。

7.按照样式规定,事实部分包括的四部分内容,应分四个自然段书写,以充分体现控辩式的审理方式。

8.合议庭成员有陪审员的,署名为“人民陪审员”;合议庭成员有助理审判员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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