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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汇编 >> 司法解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监察部《关于行政监察有关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3〕5号)

日期:2023-08-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监察部《关于行政监察有关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3〕5号)

监察部:

你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监函[2002]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据此,行政监察机关为履行政纪监督职责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对相关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不服该处理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00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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