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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10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保障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免受非法侵害,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对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侧重追究犯罪还是保障人权,认识不一,有所谓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之争。犯罪控制模式比较注重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关注对犯罪的惩罚,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往往选择惩罚犯罪;正当程序模式提倡个人权利应超越国家之上,在刑事诉讼中比较重视人权保障,当二者不能兼顾时,往往选择保障人权。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核心,是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国家权力存在的惟一合法性,在于为公民个人正当权利提供保护,权力的扩张性使得对其进行限制成为必要,现代法治国家,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价值,置于刑事诉讼制度的首位,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原则上保障人权应当优先于惩罚犯罪。体现在诉讼制度上,表现为审前程序司法审查的确立、辩护制度的完善、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对任何司法制度而言,公正都带有根本性,而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指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民众对诉讼的信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的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孰优孰劣,主要有三种观点:(1)实体优先论。认为实体是目标,程序只是保证目标的手段。(2)并重论,即实体与程序并重,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比做“车之两轮,鸟之双翼”。(3)程序优先论,这一观点认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但当程序与实体发生冲突时,程序比实体优先。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终极目的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程序公正相对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因为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还可能出现价值冲突,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实体公正对裁判可接受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提供正当性的基础,况且,受大陆法系司法传统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重实践、轻程序”,也要求我们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三、诉讼效率

在当代社会,犯罪率日益呈上升趋势,使刑事司法系统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除了公正以外,效率已成为衡量一国刑事诉讼是否科学与文明的又一重要尺度,世界各国一般都将诉讼效率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加以追求。讲求刑事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诉讼拖延,清理案件积压。坚持诉讼效率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要做到:一是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要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二是对羁押的期间进行严格限定;三是庭审中奉行不间断审理原则;四是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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