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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诈骗罪辩护

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诈骗案

日期:2023-02-1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施德善指使并帮助被告人刘登等偷越国境到缅甸,搭建虚假期货投资平台,组建以被告人沈杰等为组长、被告人余强等为组员的电信诈骗团队,通过建立股票交流微信群方式,将多名被害人拉入群内开设直播间讲解股票、期货投资课程,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冒用广州金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以投资期货为由,诱骗被害人向虚假交易平台汇入资金,后关闭平台转移资金。该团伙诈骗被害群众29人钱款共计82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施德善、刘登等的亲属代为退赔7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德善、刘登纠集沈杰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境外通过网络手段向不特定多数人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施德善、刘登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刘登具有自首情节并如实供述其所知晓的施德善控制的赃款下落,为公安机关提供了侦查线索,对刘登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施德善等人通过亲属或本人退缴部分或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施德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登、沈杰、余强等人九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施德善、刘登组织人员前往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骗取境内被害群众钱款800余万元。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彻查涉案赃款流向,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配合,及时查扣、冻结涉案赃款463万余元,并灵活运用刑罚调整功能,鼓励被告人退赃退赔。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施德善、刘登等人的亲属代为退赔部分赃款,人民法院按照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本案主犯继续退赔,本案从犯在各自分得赃款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全案共计挽回财产损失539余万元,追赃挽损率较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审判案件的同时,坚持司法为民和全力追赃挽损,鼓励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及时返还被害人,最大限度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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