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群租假象诱使房东主动违约骗取钱财 法院:构成诈骗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审理了一起团伙诈骗房东的案件,四名被告人精心预谋,上演了一场租房骗财的戏码。
【案情回放】
赵某、徐某某、高某某、俞某某(另案处理)均系从事多年房屋租赁的二房东和中介。2020年6月,四人物色到一套房源,并由被告人徐某某冒充中介,带着假扮租客的被告人高某某前去商谈承租事宜。被告人高某某谎称自己从事美容美发培训,收入稳定,且表示承租该房屋是为了让其家人长期居住,交谈中被告人高某某逐渐使房东放下了戒备心理,并于当天签订了租赁合同。
正当房东自以为找到了靠谱租客时,被告人高某某私下联系工人去搬离家具、丈量尺寸,大造声势,形成将房屋转作群租房的假象。通过另一名“房产中介”被告人俞某某向房东“报信”,称看到有人在搬房屋内的家具,疑似租客是二房东。房东信以为真,以为房屋真的要被群租了,急忙联系原先的中介即被告人徐某某商讨对策。看着房东一步步落入圈套,徐某某乘机带着“假同事”的俞某某登场,他假装替房东着想,告知其群租房存在取证困难、诉讼时限长、房租损失严重、执行难度较大等问题,为今之计只能通过违约来避免更大的损失,从而诱导房东中断与“承租人”高某某的租赁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与中介费。
通过虚构个人背景的方式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并设局制造租房转做群租房的假象,诱使房东主动违约。四人正是以类似手法,接连成功骗取了三名房东“出租违约金”及中介费共计4.4万余元。在此过程中,四人分工协作,寻找房源、冒充中介、假扮租客并制造租房转做群租房的假象、假扮中介或小区工作人员提示被害人其出租房存在转作群租房的风险,并冒充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诱导被害人主动违约。
【以案说法】
上海普陀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徐某某、高某某等三名被告人(俞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处罚。 案发后,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对三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赵某等三名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赵某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提醒,本案中,四名被告人之所以能诈骗成功,一方面是深谙房东心理,知晓房东不愿将房屋用作群租。另一方面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房东缺乏处理此类问题的经验。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房东在出租房屋前,应谨慎核查租客身份,认真审查合同条款,注意违约事宜及特殊要求。对于交由中介负责租赁事宜的,须及时核对中介身份,要求其出示能证明身份及职业的材料,不可盲目轻信。如果遭遇房屋可能被转作群租房的情况时,应及时向有关机构咨询,冷静分析是否存在被套路的可能性,并通过合法手段解决问题,防止被不法分子诈骗。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案例编写:上海普陀法院 施迪 陈怡晨)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