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罪名是以罪状为基础的,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在简单罪状的情形之下,罪状就是罪名。根据罪名的不同情况,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
(一)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名称,也就是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每一章的名称,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罪,等等。类罪名的特点在于只是对某一类犯罪的名称作出了概括,但是本身既不能作为定罪的罪名使用,也不包含法定刑的内容。
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具体罪名规定在包含有罪刑单位内容的刑法分则条文之中。具体罪名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某种犯罪的依据,如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等。
具体罪名规定在类罪名之中,各种具体罪名排列组合成为各类罪名。类罪名与具体罪名之间是一种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
(二)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是单纯的一种犯罪,不包含涉及其他犯罪的内容,也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如故意杀人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就是单一罪名。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罪名大部分是以单一罪名的形式出现的,单一罪名在使用时通常不会发生歧义。
选择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了不同的行为方式或者不同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或者犯罪对象的不同分别确定罪名,也可以概括为一个罪名使用的罪名形式。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就是行为方式不同的选择罪名形式,拐卖妇女、儿童罪就是犯罪对象不同的选择罪名形式。选择罪名即使在多种行为方式或者多个犯罪对象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只定一罪。
概括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例如,合同诈骗罪,其中包含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等不同的行为方式,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或者采用几种行为方式,罪名都只定合同诈骗罪。概括罪名既具有单一罪名的特点,又具有选择罪名的特点,是介于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之间的一种罪名形式。
1997年12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2003年8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是我们所使用罪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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