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所谓独立的犯罪,是指不依附于其他任何犯罪,符合独立的犯罪构成的行为。数个独立的犯罪,必须是数个不同的犯罪,而不是数个相同的犯罪。
2.典型的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乙罪=丙罪,丙罪便是结合犯。刑法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其中的一个罪的,(如刑法规定,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是否属于结合犯,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新罪后,就失去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结合为新罪,则不是结合犯。而刑法之所以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规定成为另一独立新罪,有的是因为原本独立的数罪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容易同时发生;有的是因为一罪是为另一罪服务的;有的是因为数罪的实施条件相同。
对于结合犯,当然以所结合的新罪论处,即以一罪论处,而不能以数罪论处。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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