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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罪数的标准

日期:2012-08-03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9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区分罪数的意义

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成立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准确定罪的含义,除了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之外,还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这三者又是密切联系的。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定罪就不准确。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就会影响罪名的确定。例如,行为人以抢劫的故意持刀杀死被害人后,立即取走其财物。如果认定为一罪,就是抢劫罪;如果认定为数罪,就可能是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适当量刑。刑罚以犯罪为前提,刑罚应与犯罪相适应,故对一罪只能处罚一罪、对数罪应当并罚。将一罪定为数罪,常常会导致无根据地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数罪定为一罪时,往往会导致无根据地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正确区分罪数,才能为适当量刑提供前提条件。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

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但在适用这一标准时,涉及对犯罪构成本身以及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犯罪构成是具有实质内容的,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因此,如果现实发生的事实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就应认为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例如,抢劫是故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方法强取他人财物时,就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不能认为其中的暴力行为另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为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包含了以暴力方法致人伤亡。

在判断现实所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注意分析客观行为的性质,又要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能只根据某一方面的事实区分一罪与数罪。

在认定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时,还要注意刑法的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再如,刑法第198条规定,行为人以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故不能将这种行为从一重罪处罚。再如,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区分一罪与数罪时,虽然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但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1)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如对于几次走私相同物品的犯罪、几次实施的相同财产犯罪等,可以进行一次评价,即累计犯罪数额作为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含定结论,则不能以一罪论处。如一次盗窃犯罪与一次诈骗犯罪,不能累计其犯罪数额作一罪处理。(2)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如对于强奸犯在强奸过程中所实施的猥亵行为,可以评价在强奸罪中,一般不必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以一罪论处。例如,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然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仅评价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就不能包含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评价,反之,仅评价为保险诈骗,就不能包含对杀人、伤害行为的评价,故应认定为数罪。(3)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例如,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的,由于实质上只侵犯了一个财产权,故以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可能成立数罪(还要联系其他情况考虑)。(4)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与连续性?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就可能成立数罪。

一般来说,单纯的一罪与典型的数罪,是容易认定的。所谓单纯的一罪,是指行为人以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侵犯一种社会关系的犯罪。如行为人以一个杀人故意,开枪将一个人杀死,就是单纯的一罪。典型的数罪,是指行为人以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侵犯数种社会关系,而且数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连续等关系的数个犯罪。如行为人第一次实施了盗窃行为,第二次实施了强奸行为,没有疑问成立数罪。难以区分的是一些介于一罪与数罪之间的情况,其中主要是一些貌似数罪而实为一罪(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下面只讨论这类现象,刑法理论通常将其分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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