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目的
虽然不具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但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故意的行为也可能不成立犯罪,因为某些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故意以外,还要求特定的目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即是以观念形态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实际上分为两类:一是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第一种意义的目的),如直接故意杀人,希望他人死亡就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二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法利益或者结果(第二种意义的结果),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牟利目的,等等。后一种意义的目的是比前一种目的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状态,其内容也不一定是观念上的危害结果。这里所讨论的是后一种意义上的犯罪目的,研究这种目的的意义如下:
1.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刑法分则明文规定某些犯罪以具有特定目的为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这种特定目的,则不构成犯罪或者只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这种犯罪称为目的犯。
2.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例如,同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出于出卖的目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不具有该目的,则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3.影响量刑。犯罪目的不同,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导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产生差异,进而影响量刑。
(二)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犯罪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产生犯罪动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共性表现在:都是行为人的心理活动,都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都反映行为人的某种需要,有时二者甚至是一致的。区别在于: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动机回答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
何在,目的回答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发生的结果是什么;动机不以危害结果为内容,目的一般以危害结果为内容;同一性质的犯罪,动机可以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不同性质的犯罪,目的不相同,但动机可以相同。
犯罪动机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99条所规定的“徇私”、“徇情”,刑法第423条所规定的“贪生怕死”等动机,就属于构成要件要素。此外,在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影响定罪,即当刑法分则规定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是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中的情节包含了犯罪动机,因而动机的内容可能影响定罪。当然,动机的主要作用是影响量刑。同一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同的犯罪动机能够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反映出改造犯罪人的难易程度,这是量刑所必须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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